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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实际操作过优先权恢复的前辈

发布时间:2015.07.30 河南省查看:4825 评论:9

现在打算对一项PCT进行优先权恢复,但是对“合理理由”与“非故意理由”的区别不太清楚。中国作为受理局这两个标准都适用,但是考虑到将来进入国家阶段时有些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标准是“合理理由”(如EP), 有些国家适用的标准是“非故意理由”,请问在提PCT申请时进行优先权恢复的说明中怎么写才能适用进入国家阶段的标准呢?总感觉这两个标准差不多啊

标签: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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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2015/07/30 10:1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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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另外还想再追问一下,如果国内在先申请申请人为A, B, 在提出PCT申请时申请人调整为 B, A, 即申请人顺序换了一下,请问这样对享有优先权有影响吗?是否需要权利转让?

    2015/08/03 17:38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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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不是合理理由,EP是due care
    国际阶段无所谓,两个理由都可以
    但你进EP的时候需要重新申请,适用due care标准
    这俩标准区别要求非常大
    due care比unintentional高不少

    这个不是怎么写的问题,是你事实情况是如何的问题呀

    另:申请人的顺序无关紧要,都包含就可以

    2015/08/03 20:01 [来自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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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您的意思是不管国际阶段适用哪个标准,如果未来进入EP的话,欧专局需要重新对适用标准进行鉴定吗?
    貌似国际阶段中国局(受理局)对"due care"的评判标准是不可抗力因素才归为“due care", 如果这样的话我们的事实情况可能属于”unintentional",这样的话岂不是不适用欧专局的优先权恢复标准了?不知道欧专局对“DUE CARE"的评判标准是什么?

    2015/08/04 11:04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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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miapct 发表于 2015-8-4 11:04
    您的意思是不管国际阶段适用哪个标准,如果未来进入EP的话,欧专局需要重新对适用标准进行鉴定吗?
    貌似国 ...

    第一个问题:对,国际阶段恢复了优先权,进了欧洲也会重新评定
    第二个问题,并没有一个成文的标准,每个个案需要具体分析,基本上就是due care的字面意思,必须要证明相关人员已经足够小心足够负责,但依然还是因为某种原因导致错过了优先权期限。相对而言可能比不可抗力因素标准更高,比如你说机房断电这种,也并不是百分百就满足due care要求的。相关案例参见: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 ... e/clr_iii_e_4_2.htm

    2015/08/04 16:12 [来自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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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明白了,非常感谢O(∩_∩)O~

    2015/08/05 12:01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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