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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里出现两个句号的后果?

发布时间:2009.10.13 日本查看:8004 评论:5

第一个句号和第二个句号之间的技术特征是否会被视为该权利要求的一部分呢? 是否可以以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之类的理由将其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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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一般认为,标点符号只是形式问题,靠这个说成是缺比特是很牵强的。

    2009/10/13 16:02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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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一般认为,标点符号只是形式问题,靠这个说成是缺比特是很牵强的。
    szggjj 发表于 2009-10-13 16:02


    真的只是形式问题吗?

    2009/10/13 16:04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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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多句号仅仅是形式问题,权利要求内的所有特征都会被视为一部分。

    2009/10/13 16:2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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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zls 于 2009-10-13 21:38 编辑

    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允许使用一个句号。权利要求书中出现一个以上的句号是撰写权利要求的形式上出现的问题,一般会在审查阶段改正,如果没有改 是审查中遗漏了.

    楼主是想利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规定作为宣告无效理由。即独立权利要求不符合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只是形式上出现的句号问题,而记载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充分的,是不能作为宣告无效理由的.

    2009/10/13 21:2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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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噢...

    2009/10/14 08:44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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