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驳回决定三个月期限届满后可以恢复么?

发布时间:2009.10.13 日本查看:12092 评论:17

我指的是依据细则七条第二款“正当理由”。


分享

收藏(1)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驳回决定和权利恢复是两回事吧,驳回对应的应该是复审程序。

    2009/10/13 13:2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2楼
    驳回怎么恢复?
    驳回后三月内可提复审
    对复审不服三个月内克诉讼

    LZ的意思可能是:由于正当理由,收到驳回决定三个月期限届满没有提复审的,是否可以恢复提出复审的权利吧?
    根据细则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是可以恢复提出复审的权利的

    2009/10/13 13:41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
  • 第3楼
    如果如ls所说的意思,那我觉得还是不能恢复的。因为这个时候专利局不会再发通知书,因正当理由恢复的日期起算点、时间不能实现了:“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这个时候只能用不可抗拒事由恢复。

    2009/10/13 13:4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4楼
    澄清一下问题:
    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提复审,但如果这个期限过了呢?
    可不可以依据细则第7条第2款来直接请求恢复呢?
    如果可以,提恢复请求的最后期限是?
    或者,我可不可以在超期后仍然提复审,然后复审委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我再依据此通知书请求恢复?

    2009/10/13 13:53 [来自日本]

    0 举报
  • 第5楼
    一诺 所言极是,应该只能用不可抗事由恢复了

    “或者,我可不可以在超期后仍然提复审,然后复审委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我再依据此通知书请求恢复?”

    个人觉得应该不可以吧,如果可以的话,那三个月期限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这样操作,那期限失去效力了,“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这里面的“通知”应该不包括你说的这种情况下的通知吧,个人意见

    2009/10/13 13:58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
  • 第6楼
    那...
    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2.3节的规定如何理解?

    (2)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
    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
    (3)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
    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
    请求合并处理....。

    2009/10/13 14:03 [来自日本]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