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析背景与目的
当前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存在程序拖延、审查标准不一、救济虚置等深层次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之一,在于《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的某些规定存在模糊空间,在实践操作中被人为利用,形成制度性漏洞,导致“程序性凌驾于技术事实”的现象频发。此种状况与《专利法》第一条、第二十一条、第八十条的立法精神形成实质性背离。
为便于贵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特就上述核心法条与《指南》相关规定的冲突与张力,作如下对比分析。 二、核心条款对比分析表
【对比一】关于立法宗旨与审查指南的背离
对比维度
《专利法》第一条(立法宗旨)
《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实践问题
法条原文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关于创造性审查的规定;第四部分第八章关于外文证据的规定;第四部分第六章关于实用新型评价标准的规定。
立法本意
保护创新是根本: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创新活力。立法宗旨明确将“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置于首位,要求制度运行服务于实体正义和技术进步。
程序便利凌驾实体正义:实践中,审查员利用《指南》模糊条款,将对比文件技术内容不当扩大解释(如“微型投射仪”案),或以程序性理由(如超出举证期限、非被诉决定依据)排除实体证据(如“汉瓦”案)。此种“程序性凌驾”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程序中虚置。
损害分析
《指南》本应是落实《专利法》宗旨的操作细则,但其模糊之处为审查员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得“保护创新”的立法目标在执行层面被异化为“程序合规”的单向追求,严重背离立法初衷。
【对比二】关于“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原则的虚置
对比维度
《专利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程序公正原则)
《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实践问题
法条原文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第四部分第六章关于“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的模糊界定;关于公知常识性证据采信标准缺失的规定。
立法本意
“八字准则”是法定职责:“客观”要求实事求是,以证据为依据;“公正”要求标准执行一致,同案同判;“准确”要求结果正确、权利稳定;“及时”要求程序高效、不拖延。这是对专利行政工作的刚性约束。
“客观公正”被主观裁量替代:以“3G智能手机”无效案为例,审查员对技术事实的理解存在根本偏差,将无效请求人清晰的“排除法”论证逻辑以“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为由驳回,实质是以程序理由替代技术事实的实质审查,违反“客观”原则。
损害分析
《指南》在多个关键环节(如技术启示判断、举证权利对等、外文证据翻译质量)缺乏底线标准,导致“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八字法定准则在执
行中虚化。审查员“你讲你的,他说他的”,关键技术点被模糊处理,严重损害程序的公正性与可预期性。
【对比三】关于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与指南漏洞的关联
对比维度
《专利法》第八十条(法律责任条款)
《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实践问题
法条原文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关于外文证据翻译规则;关于网页证据采信标准的空白;关于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程序缺失。
立法本意
责任追究是制度底线:本条是对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约束底线。玩忽职守(对应程序拖延、事实认定不当)、滥用职权(对应自由裁量权的不当扩大)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指南漏洞诱发“合法但不合理”的渎职风险:以第566856号无效案为例,审查员在证据采信上存在明显不均衡——对专利权人证据以“超出举证期限”为由排除,却采信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同类证据。此种操作虽可能“符合”《指南》字面规定,但违背了程序对等的基本法理。
损害分析
《指南》在证据规则、举证期限、翻译义务等方面的模糊规定,实际上为工作人员的“选择性执法”提供了操作空间。当此种“选择性”构成习惯性倾向时,已涉嫌《专利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指南漏洞与违法风险之间存在制度性关联。
三、结论与建议 综观上述对比,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指南》的模糊条款为“程序凌驾于实体”提供了制度土壤。 实践中反复出现的对比文件内容被不当扩大、创造性评价标准不一、外文证据翻译负担过重、网页证据
采信无门等问题,其根源在于《指南》缺乏对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规制。
第二,此种状况已涉嫌违反《专利法》核心条款。 当审查员可以无视申请人提出的区别特征、可以以程序理由排除实体证据、可以长期拖延不作决定时,《专利法》第一条的“保护创新”、第二十一条的“客观公正及时”、第八十条的“责任追究”,均已形成制度性的背离。
为此,建议贵办启动对《专利审查指南》相关条款的备案审查,重点研究以下问题: 1. 创造性评价条款:是否应在《指南》中明确,审查员必须对申请人提出的所有区别特征进行评述?不予认可的理由是否必须明示? 2. 证据规则条款:网页证据的采信标准是否应与“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相衔接?外文证据的翻译质量底线是否应予明确?举证权利是否应当对等? 3. 程序期限条款:对于无正当理由超期未结的案件,是否应在《指南》中明确督办和问责机制,以落实《专利法》第二十一条的“及时”要求? 4. 技术调查官制度:是否应在《指南》中明确技术调查官的信息公开与回避制度,避免“匿名专家意见”影响侵权认定的客观公正?
唯有从源头上堵塞《指南》的人为漏洞,方能使《专利法》的立法宗旨落到实处,使“保护创新”不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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