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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技术事实标准、以技术应用时间轴线限定主观判断的立法建议

发布时间:2026.02.26 广东省查看:14 评论:0

一、问题的提出:主观判断何以失控? 当前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的诸多问题——对比文件技术内容被不当扩大、创造性评价标准不一、技术启示判断主观化、同一专利在不同程序中结论截然相反——其根源均可归结为一点:技术事实的判断缺乏客观标准,过度依赖审查员、法官、检察官的主观裁量。 以“微型投射仪”案为例,同一专利的4G模块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评价报告认定具备创造性,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予以维持,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1832号决定却宣告全部无效。何以出现如此反差?根本原因在于:后者在评价创造性时,无视4G技术的标准化时间轴线——4G
标准于
2008年12月定案,对比文件5申请于2011年12月,此时4G技术已成为公知,但其未包含4G技术特征,恰恰说明其技术方案未涵盖4G领域。审查员以2011年的认知水平回溯解读2008年的技术状态,将时间轴线完全颠倒。 再以“3G智能手机”无效案为例,请求人提交证据证明:2008年6月,CKING盛泰E1000投影手机已在天津手机展展出,该手机具备GSM/GPRS通信、MTK中央处理器、LCoS投影组件等技术特征。这些证据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2011年12月20日)之前,投影手机已通过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等方式为公众所知。然而,复审委员会以“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为由驳回,完全无视技术应用的时间轴线。 上述问题的本质是:技术事实的判断脱离了时间维度的客观约束,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成为可以任意伸缩的主观概念。 二、技术应用时间轴线的理论依据 (一)专利制度的时间性本质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以公开换保护”,而“公开”与“保护”均以时间为尺度: 1.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日是判断现有技术的时间坐标。 2. 创造性判断的时间基准:创造性判断应当以“申请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为准,而非以审查日或判决日的认知水平回溯解读。 3. 技术效果的时间验证:技术效果是否“预料不到”,应当以申请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判断,而非事后诸葛亮式的回溯评价。 (二)技术发展的时间规律 任何技术都有其发生、发展、成熟的生命周期,这一周期具有客观性: 1. 技术标准的时间锚点:通信技术(如3G、4G、5G)的标准化时间、商用时间、普及时间,构成技术发展的时间锚点。
2.
技术融合的时间顺序:不同技术领域的融合需要时间,A技术成熟后才可能被应用于B领域,这一时间顺序具有客观性。 3. 技术效果的累积过程:技术参数的改进(如功耗降低、散热优化、流明度提升)往往需要技术积累,不可能一蹴而就。 (三)时间轴线对主观判断的约束机理 引入时间轴线,实质上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提供客观锚点: 1. 纵向约束:以申请日为基准,禁止以审查日、判决日的认知水平回溯解读现有技术。2011年的技术人员不可能知道2013年才成熟的技术。 2. 横向约束:以技术领域的发展时间为基准,禁止跨领域的技术启示随意嫁接。3G手机的技术方案不能当然成为4G手机的技术启示。 3. 效果验证约束:以申请日时的技术瓶颈为基准,判断技术效果是否“预料不到”。解决了当时公认的技术难题,应当认定为具备创造性。
三、技术应用时间轴线的具体构成
(一)技术标准化时间轴线 以“微型投射仪”案为示例:
时间节点
技术事件
技术意义
2008年12月
4G标准定案(3GPP Release 8)
4G技术标准确立
2009-2010年
4G技术商用试验
4G技术逐步成熟
2011年12月
对比文件5(3G智能手机)申请日
此时4G已公知,但对比文件5未采用
2013年3月
涉案专利(微型投射仪)申请日
4G模块与投影技术结合
2015-2021年
后续评价程序
出现评价标准分歧
时间轴线揭示的技术事实:4G标准定案于2008年,但对比文件5申请于2011年却未采用4G技术,恰恰说明其技术方案固守3G领域。涉案专利将4G模块与投影技术结合,解决了功耗、散热等技术难题,应当认定为创造性贡献。 (二)技术产品商用时间轴线 以“3G智能手机”无效案为示例:
时间节点
技术事件
公开方式
1993年
IBM Simon手机(首款触摸屏智能手机)
产品发布、媒体报道
2008年6月
CKING盛泰E1000投影手机展出
天津手机展、网页报道
2008-2010年
三星投影手机、LG投影手机陆续发布
产品发布、媒体报道
2011年12月
涉案专利(3G智能手机)申请日
时间轴线揭示的技术事实: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投影手机已通过多种方式公开。涉案专利的“智能手机+投影模块”技术方案,早在2008年即已为公众所知,不具备新颖性。 (三)技术瓶颈突破时间轴线
以“体感腕表”案为示例:
时间节点
技术事件
技术瓶颈
2011年12月
对比文件1申请日
仅记载“腕带内嵌电路板、电池”,未说明如何实现
2013年2月
涉案专利申请日
提出可穿戴设备的技术方案
2023年8月
对比文件1被宣告无效
因公开不充分被无效
时间轴线揭示的技术事实:对比文件1在申请时即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涉案专利解决了可穿戴设备的技术实现问题,应当认定为创造性贡献。 四、技术应用时间轴线的法律化路径
(一)在《专利法》中增设时间基准条款
建议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一款: “在判断现有技术、创造性时,应当以申请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为准,结合技术发展的时间轴线,客观认定技术内容和技术启示。禁止以申请日之后的技术发展回溯解读申请日之前的技术内容。” (二)在《专利审查指南》中细化时间轴线规则 建议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增加专节: “4.8 技术应用时间轴线的审查规则” 4.8.1 现有技术的时间锚点:审查员在认定现有技术时,应当以技术公开的时间为基准,结合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历程,客观判断技术内容。对于涉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产品的现有技术,应当查明其标准化时间、商用时间、普及时间,不得将申请日后成熟的技术状态回溯适用于申请日前。 4.8.2 技术启示的时间限定:判断对比文件是否给出技
术启示,应当以申请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为准。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时尚无法实现,或其技术效果尚不明确,不得作为技术启示的依据。 4.8.3 技术效果的时间验证:判断技术效果是否“预料不到”,应当以申请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瓶颈的认知为准。若本专利解决了申请日时公认的技术难题,或取得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时无法预知的技术效果,应当认定为具备创造性。 (三)在《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中增加技术事实审查标准 建议在《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八条中增加一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专利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对原审判决的技术事实认定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原审判决是否以申请日为基准认定现有技术; (二)原审判决是否结合技术发展的时间轴线认定技术启示; (三)原审判决是否考虑了本专利在申请日时的技术效果改进;
(四)原审判决是否存在以申请日后技术发展回溯解读申请日前技术内容的情形。 存在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五、时间轴线对主观判断的具体限定 (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认知水平的限定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专利法中的拟制主体,其认知水平应当以申请日时该技术领域的实际发展状况为基准。时间轴线为其认知水平提供了客观锚点:
主观判断要素
时间轴线的限定方式
技术知识的范围
以申请日前公开的技术文献、技术标准、技术产品为限
技术启示的可能性
以申请日前技术融合的实际状况为限
技术效果的预知能力
以申请日前技术瓶颈的突破状况为限
(二)对“技术启示”判断的限定 “技术启示”是创造性判断中最具主观性的环节。时间轴线将其转化为可验证的客观问题:
1.
时间顺序验证:A技术是否在B技术之前成熟?若A技术在B技术之后成熟,则B技术不可能从A技术获得启示。 2. 领域关联验证:A技术领域与B技术领域在申请日前是否存在技术融合的先例?若不存在,则跨领域启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3. 效果验证:A技术的效果是否在申请日前已得到验证?若A技术本身无法实现,则其不可能提供任何启示。 (三)对“技术效果”评价的限定 技术效果是否“预料不到”,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时间轴线提供了客观验证方法: 1. 纵向比较:本专利的技术参数相较于申请日前的同类产品,是否有显著提升? 2. 横向比较: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相较于同时期的其他解决方案,是否有独特优势? 3. 时间验证: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是申请日时公认的技术难题? 六、典型案例的时间轴线分析
(一)“微型投射仪”案的时间轴线重构
时间节点
技术事实
主观判断陷阱
时间轴线纠正
2008年12月
4G标准定案
—————————
4G技术标准化时间锚点
2011年12月
对比文件5申请
将对比文件5扩大解释为涵盖4G
对比文件5申请时4G已公知,但其未采用,说明其方案固守3G
2013年3月
涉案专利申请
忽视本专利的4G模块贡献
本专利将4G与投影结合,解决了功耗、散热难题
2021年9月
无效宣告决定
以2011年技术认知否定2013年创新
违背时间轴线,应当撤销
(二)“汉瓦”案的时间轴线重构
时间节点
技术事实
主观判断陷阱
时间轴线纠正
2010年8月
《JGJ203-2010》实施
法院以“无法核实真实性”排除
技术标准具有法定公开时间
2012年12月
涉案专利优先权日
—————————
优先权日为现有技术判断基准
2018年
汉瓦项目并网发电
北京知识产权局认定“未包含传感器、网络”
光伏并网必然包含逆变器(含传感器)、智能电表(含通信模块)
2019-2021年
行政诉讼
以“证据为网络资料”排除
网页证据公开时间可验证,应予采信
七、结论与立法建议 专利制度的本质是以时间换取空间——以有限的保护期换取技术的公开与传播。时间性是专利制度的生命线。然而,当前的知识产权审查、司法、监督实践中,时间轴
线被严重扭曲:审查员以审查日的认知水平回溯解读申请日前技术;法院以判决日的技术发展否定申请日时的创新;检察官以“技术公开”的授权状态替代“能够实现”的技术事实。 这种时间轴线的错乱,使专利制度失去了客观基准,使主观判断肆意横行。为此,建议: (一)确立“时间轴线优先”原则 在《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确立“时间轴线优先”原则:所有技术事实的判断,均应以申请日为基准,结合技术发展的时间轴线,客观认定技术内容、技术启示和技术效果。禁止以申请日后技术发展回溯解读申请日前技术内容。 (二)建立技术时间轴线的查明机制 对于涉及技术标准、技术产品、技术瓶颈的技术事实,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技术发展的时间轴线,包括技术标准化时间、商用时间、普及时间、瓶颈突破时间等。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时间轴线鉴定意
见。
(三)将时间轴线纳入检察监督审查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专利监督案件时,应当将“原审判决是否违反时间轴线规则”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于存在明显时间轴线错乱的案件,应当依法抗诉。 (四)对违反时间轴线的行为追究责任 对于无正当理由违反时间轴线规则,导致技术事实认定严重错误的审查员、法官、检察官,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八十条、《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唯有将技术事实的判断置于客观时间轴线的约束之下,方能使专利制度回归“以时间换空间”的本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不再成为可以任意伸缩的主观概念,使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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