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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再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之觞

发布时间:2026.02.26 广东省查看:55 评论:1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历经数十年发展,已形成涵盖行政授权、行政裁决、司法审判、检察监督的全链条保护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然而,在制度运行层面,仍存在程序拖延、标准不一、救济虚置等深层次问题,严重影响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与制度公信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授权与确权的核心机关,其审查质量直接决定专利权的稳定性。但在实践中,对比文件技术内容被不当扩大、创造性评价标准模糊、程序拖延等问题频发,甚至出现同一专利在不同程序中评价结果截然相反的情形,严重损害了专利制度的可预期性。

人民法院作为专利纠纷的最终裁决者,本应发挥定分止争、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然而,在多个专利行政诉讼与侵权诉讼中,法院对技术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证据采信规则适用不当,举证责任分配显失公平,程序性驳回替代实质审查等问题屡见不鲜。不同法院之间裁判标准冲突、行政与司法程序之间评价脱节,进一步加剧了权利保护的不确定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行政诉讼和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但在多起监督案件中,存在受理后长期拖延、决定书缺乏实质审查、对申告请求不予回应等程序性问题,使检察监督这一“最后一道防线”沦为形式,未能发挥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本文以多个专利确权、侵权纠纷及监督案件为样本(包括“微型投射仪”实用新型专利案、“汉瓦”专利侵权案、“体感腕表”专利无效案等),系统梳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专利行政程序、司法审理及检察监督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揭示制度运行中的结构性矛盾,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参考。

 

第二章、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地方机构在专利行政程序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分析

经梳理多个专利审查、无效宣告及侵权纠纷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含地方知识产权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值得关注的问题:

1. 利用《专利审查指南》中的模糊规定,在创造性审查、无效宣告等程序中扩大自由裁量空间;

2. 在侵权认定中采信与公知技术常识不符的专家意见;

3. 在审查程序中采取不当拖延策略(如数年不予提案),影响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下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的手法与成因进行详细分析。

 

一、 对比文件技术内容被不当扩大,为创造性评价留下寻租空间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3节的规定,对比文件是用于判断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引用文件,其技术内容应以文件公开的内容为准。该内容既包括明确记载的部分,也包括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直接且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但“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审查员存在以下不当做法:

1)脱离申请日时的技术认知水平进行判断。以实质审查阶段的技术水平回溯解读对比文件,忽视专利申请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认知的技术范围。

2)对技术方案进行不当上位概括。将对比文件中具体的、有限定的技术内容,扩大解释为上位概念,从而人为缩小了申请专利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

3)忽视实际技术效果的差异。在创造性评价中,未能充分考虑申请专利相较于对比文件在实际应用中产生的技术效果改进,导致评价结果有失公允。

附件:

  • 2026再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之觞之一.pdf 下载
  • 2026再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之觞之二.pdf 下载
  • 2026再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之觞之三.pdf 下载
  • 2026再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之觞之四.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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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引言 1~2;
    第二章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地方机构在专利行政程
    序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分析 2~22;
    一、 对比文件技术内容被不当扩大,为创造性评价留
    下寻租空间 3;
    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评价中模糊的内部规定,
    导致专利审查员的人为寻租空间 3;
    三、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评价脱离法定实体标准,形
    成制度性漏洞 4;
    四、创造性评价标准模糊,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界限
    不清 4;
    五、意见陈述与举证期限混淆,影响程序公正 5;
    六、 同一专利面临不同评价标准 5;
    七、审查员专业素养差异与规则解读中的技术客观性
    偏离 7;
    八、《专利法》第47 条适用中的逻辑矛盾 10;
    九、证据规则适用中的程序公正问题 14;
    十、外文证据提交与翻译规则中的程序负担问题 16;
    十一、 网页证据采信问题 18;
    十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侵权认定中的问题19;
    十三、程序拖延问题 20;
    第三章 人民法院专利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分析
    23~27;
    一、技术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偏差 23;
    二、证据采信规则适用不当与二审新证据排除机制异
    化 24;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机械适
    用,导致司法破坏法律主体 24;
    四、审判管理混乱与程序不公 25;
    五、以生效裁判作为推避理由,规避实质审查 26;
    六、法院内部管理混乱,遗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26;
    七、等同原则适用过严,加重专利权人撰写负担26;
    八、上诉、再审形式化,内部监督缺失 27;
    第四章、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检察监督程序的问题分
    析 28~202;
    一、检察监督受理而拖延未决、案件受理后长期无实
    质性进展 28;
    1.监督申请受理后长期拖延,程序空转 28;
    2.多起监督申请被受理后无后续实质处理 30;
    二、监督决定书缺乏实质性审查 30;
    1. 高检行知监[2023]18 号决定书的技术事实认定错
    误 30;
    2. 高检行知监[2023]23 号决定书的证据采信错 31;
    三、对申告请求不予受理或不予回应 32;
    1. 针对高检行知监[2023]18 号决定书的以案释法申
    请未获处理 32;
    2. 针对高检行知监[2023]23 号决定书的申告被“息
    访息诉”简单打发 32;
    四、检察监督程序形式化,救济功能虚置 33;
    1. 监督申请受理后无实质审查 33;
    2.申告程序缺失,当事人无救济途径 33;
    3. 程序拖延与不作为构成程序违法 33;
    附件:
    附件一:检察抗诉一览表 36~55;
    1. 2013102035960 键盘、键盘盒组合装置及应用方法
    (2021)最高法行申8513号 36;
    (2024)最高法民申6120号 38;
    2. 2014101636391 一种计算机系统显示屏展开应用的
    方法(2022)最高法行申135号 40;
    3. 2013101714540 基于语音键盘的影音系统应用方法
    (2022)最高法行申133号 42;
    4. 2013104871399 一种分布式移动终端交通管理方
    法(2022)最高法行申221号 43;
    5. 201120535473.3《3G 智能手机》
    (2022)最高法行申2453号 45;
    6. 201910124428X 一种系统界面设计方法
    (2024)最高法民申7336号 48;
    附件二:对高检行知监[2023]18 号决定书的申告材
    料 50~55;
    1. 高检行知监[2023]18号决定书首页 50;
    2. 高检行知监[2023]18号以案释法EMS 51;
    3. 最高检短信 52;
    4. 以案释法 53;
    附件三:对高检行知监[2023]23号决定书的申告材料
    56~58;
    1. 高检行知监[2023]23号决定书首页 56;
    2. 高检行知监[2023]23号以案释法EMS 57;
    3.最高检短信 58;
    4. 高检行知监[2023]23号以案释法控告 59;
    5.贵州省铜仁市发改委汉瓦分布式电站备案证明
    126;
    6.九龙洞汉能汉瓦分布式电站实景取证照片 127;
    7.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与缴费 139;
    8.居民分布式光伏典型设计方案(试行) 142;
    9.南方电网公司低压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典型设
    计技术导则(试行) 161;
    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典型设计方案(试行) 182;
    非居民光伏项目资料清单 195;
    页尾、致谢DeepSeek 197。

    2026/02/26 17:1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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