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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组严重舞弊,要不要投诉?

发布时间:2024.07.29 湖北省查看:1888 评论:44

大家可以不用关心技术细节(如果有技术疑问,我全力答复!),只需注意本文红色字体段落即可。

争议1:


申请人(申请号:CN201910560399.1)答复的原文:
对比文件1  US20090173060A1
与公知示例有相反问题,无法结合

在对比文件1中,气缸盖上的排气门要“提前”关闭:为了阻碍废气倒流入气缸。
在公知示例中,气缸盖上的排气门要“延迟”关闭:为了用空气冷却过热的排气门。”

申请人提交的公开证据:
《涡轮增压与涡轮增压器》第24页
机械工业出版社
朱大鑫
1992年

公开证据明确记载四缸共用一个排气歧管时,气缸盖上的排气门要“提前”关闭。
****************************************************************************
合议组答复的原文:

“对比文件 1 附图 2 对应的第一实施例…………也未记载提前关闭排气门的相关特征。”其次,公知常识性证据 1-2 用于证明将第 1 气缸和第 4 气缸的排气管连接构成第一路排气歧管、将 第 2 气缸和第 3 气缸的排气管连接构成第二路排气歧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与提前或者延迟关闭排气 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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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申请人认为:合议组的三个人不用罗列琐碎细节,弄得听众头昏脑胀。对比文件1是没有明文记载提前或者延迟问题,但是公开证据明文记载了。装聋作哑,假装没看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字不提,是什么意思?

在各种审查实践中,“相反启示”能影响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就是不能影响公知技术?
《审查指南》有哪一句话指示了:公知技术的解释权高于“相反启示”?





争议2:

申请人答复的原文:
对比文件2(CN203239948U)与申请文件技术要求截然相反,不可能属于同一个领域

1.对比文件2用于冶金、石化、水泥等行业,气体流量巨大。内燃机无论如何达不到如此大的流量。

2.申请文件强调“高速阀”。
对比文件2不需要如此高的开关速度(化工领域一般是连续生产,内燃机是高频点火燃烧)。并且超大阀门(超大的流量必然对应超大的阀门)也实现不了高速开关,冲击振动非常大。

3.申请文件明确提到,可以放宽对气密性的要求。
对比文件2明确强调尽可能高的密封性。
******************************************************
合议组答复的原文:
“对比文件 1 中的阀 31、32、33 实际上已经公开了高速阀,对比文件 2 所起的作用仅在于公开了为了减轻阀的重量,将阀体和阀板设置为中空结构。”
*******************************************************
对此,合议组顾左右而言它,就是不愿意正面回答关键点:两份文件,是不是同一个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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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感觉答复的和审查的特征比对不在同一个点上

    2024/07/29 19:13 [来自北京市]

    2 举报
  • 第2楼
    大家可以不用关心技术细节(如果有技术疑问,我全力答复!),只需要过问合议组审查的“形式问题”。

    2024/07/29 19:18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
  • 第3楼
    争议3:

    申请人认为: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问题,应该是客观现象,不应该是主观的内心活动。合议组实质上隐去了三步法的第二步,直接跳了第三步。

    *******************************************************************
    合议组认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合理选择排气管的汇合方式以充分利用排气压力能推动涡轮机转动。

    可精简为:“如何合理选择排气管的汇合方式”,
    进一步精简为“如何选择汇合方式”。

    主体仍然是人,仍然是内心活动。

    2024/07/29 20:17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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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实际解决的问题怎么能理解为“客观问题”呢?一切的问题都是以人的需求为基础的,人若没有这个需求,即便这个问题存在,那也是没有意义的……,你不可能去生产一种没有人需要的产品

    2024/07/29 20:44 [来自安徽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
    • 2024-07-29 20:55:02 [来自湖北省]

      回复 0 举报
    • 2024-07-29 21:13:17 [来自安徽省]

      回复 0 举报
    • 2024-07-29 21:40:53 [来自湖北省]

      回复 1 举报
  • 第5楼
    发现了各级审查员的套路:当发现驳回说服力不足时,就故意不接电话,或者在正式答复文件里,专拣边边角角的说,故意不提申请人强调的重点。

    比如:申请人的原文:

    对比文件2(CN203239948U)与申请文件技术要求截然相反,不可能属于同一个领域。

    随后,合议组的答复文件篡改为:“关于高速阀,对比文件2应用的领域,需要阀具有较大的流量,尽可能高的密封性,但不需要高速,与本申请相反”

    隐藏了关键点:是不是同一个技术领域?

    2024/07/29 21:06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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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30 11:55:3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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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审查员们惯用的降低创造性套路之二:
    把对比文件尽可能往宽泛方向解释,
    把申请文件尽可能往窄的方向解释,
    我也认了。毕竟,为了赶时间申报,撰写难免有模糊之处。

    可是,合议组用明显违反《审查指南》的手段驳回,如何让公众认可你们三人的专业性?

    2024/07/29 21:23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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