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前在朋友圈公开算不算现有技术?内容我改啦!
发布时间:2024.01.11 上海市查看:1329 评论:4
帖子内容我修改啦,因为一开始只贴了梳理出来的图,部分小伙伴不理解朋友圈公开的特殊性,所以会发出灵魂拷问,例如↓
所以我先贴两个案例,然后再把原文附上哈。
案例1:CN304210433S诉讼案中对微信朋友圈公开证据的认可
案例2:CN303779719S案中一审行政判决书认为虽然申请专利前在朋友圈发了照片但是不构成现有技术(这个案子反复battle了几次,有点意思的)
综上,我觉得原文内容我还是贴出来比较好↓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8JoV0EdunAZbXUJmQiuLQ
结论前置
存在较多争议,什么情况下对专利权影响不大?什么情况下对专利权影响很大?根据真实案例归纳,在本文行为导图中梳理。
图前提要
之前咱们已经聊过“产品未动,专利先行”的观点。也就是技术研发后、申请专利前,不能对外公开专利技术,否则将影响专利的授权或权利稳定性。这是因为对外公开产品后,相关的技术和外观就属于专利申请前“公众所知晓”的范畴,构成了现有技术。(可参考:素士:同一块“石头”绊倒两个外观专利!) 那么专利申请前把产品发了微信朋友圈能构成现有技术吗? 这还真不一定。 这事儿为什么有争议,还要从定义“现有技术”的三个重要名词说起,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应当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
| 序号 | 重要 名词 | 名词解释 | 举例 |
| 1 | 申请日 以前 | 时间限制: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之前 | ①企业内部(特定的人群)发布的保密材料,即使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发布,由于不处于公众想知道就能知道的状态,所以不属于现有技术。 ②但是,如果在申请日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不特定的人)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
| 2 | 公众 | 指“任何人”、“不特定的人”,不具有人群或人数的限制 | |
| 3 | 所知 | 相关技术内容公众不一定已经知道,但是处于想知道就能够通过合法途径查询到的状态 |
根据以上概念,说回到微信朋友圈上: 微信朋友圈区别于科技网站、博客、论坛、公众号等对外属性较强的平台。在对外属性较强的平台发布内容后,公众处于“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但是微信朋友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一方面,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不一定是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另一方面,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传播性较为广泛,可能会被朋友传播出去变成被公众“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 因此,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进入公共领域的范畴,能不能影响专利授权和专利的稳定性,这在不同的案例中反馈出来的结果是很不相同的。
专利无效和专利诉讼中采用朋友圈公开的内容作为证据的案例当前已经积累了较多,尤其是在外观专利的无效和诉讼案中,微信朋友圈对产品提前公开的影响越来越大。结合这些案例中证据是否被采纳,咱们小结一张行为导图,帮大家快速梳理下“朋友圈公开内容”对专利的影响程度(注:以笔者个人案例研究为导向进行整理,法律之事无绝对,如有纰漏还请见谅!)
行为导图
图后总结
从上面的行为导图可以看出,专利申请前,朋友圈发布的内容披露了技术细节/必要外观视图时,构成现有技术的概率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当朋友圈内容多以产品销售推广为目的、朋友圈添加好友不设限、发布内容点赞量较多引起较多关注、通过其他公开途径以推广销售为目的宣传过相关微信号”相结合的情况下。 综上,笔者这边建议:申请专利前,不要进行任何有可能将你的研发成果变成“现有技术的行为”,这个朋友圈,咱们等专利受理了再发。
最后的最后,欢迎关注公众号:IPRecor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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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卡丁切
[5]思博市市长
主题:38 回帖:108 积分:325
peng1118
2024/01/11 17:43 [来自广东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12335
2024/01/11 18:04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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