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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后,小米继续完成了对华为的挑战

发布时间:2023.11.30 北京市查看:309 评论:0

2023年11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华为诉小米的四件专利,做出了最后一件专利无效决定。

结果显示,华为这件名为“一种锁屏方法及移动终端”的专利ZL201810188201.7,经合议组审理后,宣告该专利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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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前,9月13日,华为和小米同时宣布达成了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实际上,这就结束了双方自今年1月以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当时,华为以四件专利受到侵犯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行政裁决。这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受理的首起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在华为所用的四件专利中,两件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以下序号1和2),两件涉及非标准必要专利(以下序号3和4)。

1. 国知保裁字〔2023〕1号:专利号ZL201110269715.3,发明名称“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 2. 国知保裁字〔2023〕2号:专利号ZL201010137731.2,发明名称“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 3. 国知保裁字〔2023〕3号:专利号ZL201380073251.6,发明名称“一种获取全景图像的方法及终端”。 4. 国知保裁字〔2023〕4号:专利号ZL201810188201.7,发明名称“一种锁屏方法及移动终端”。

华为和小米诉讼的背后,是双方对于华为专利许可条件尚未达成一致,应该也是经过了长时间的谈判,还都存在分歧。最后不得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第三方介入来解决这一问题。

但是华为选择了与以往案件都是通过法院裁决不同的路子,首次选择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刚刚推出的重大案件行政裁决的方式。

实际上,双方这起从“幕后谈判”走向“明盘竞争”的案件,是一次非常好的可以由中国企业之间自主制定符合中国发展利益的标准必要专利价格的好机会。我们一直认为,小米没有立刻妥协,甚至是和华为将这场纠纷拖入最后的行政裁决,或许才是对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定价的最优解。

然而,双方最终还是提前私下根据各自的利益达成了和解。

小米在这一过程中,也做出了一些推动案件的尝试,例如对华为的四件专利全部都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在今年7月21日,也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方式,反诉了华为侵犯小米的六件专利。

不过,随着9月13日双方达成和解。

华为撤回了对小米六件专利的无效,相关无效并未进入实质程序。不过,由于小米对华为四件专利提出无效的时间更早,一些无效结果已经陆续做出了。

最早做出无效决定的是上述序号1的SEP专利ZL201110269715.3,2023年7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

随后,在2023年9月1日,上述序号2的SEP专利ZL201010137731.2的无效决定也已做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

按常规,如果双方9月13日达成和解,后两件尚在无效审理中的专利,小米可以撤回。

但是除了开篇在2023年11月2日做出了最后一件专利(序号4)的无效决定后,在2023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序号3的专利ZL201380073251.6也做出了无效决定,宣告该专利部分无效。

至此,小米对华为四件专利的无效挑战结果是,两件维持有效,两件部分无效。

实际上,小米继续完成对华为专利的挑战,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两家公司并不会因为此次达成和解,未来就成为亲密的朋友,反而是因为两家公司在多个领域存在竞争关系,且在专利方面,华为已经转身为许可人,而小米还是被许可人,这也就使得两家公司在未来还会有就许可费率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出现。 因此,这种长期趋势的预判下,以这次的交手作为一次练兵,探索双方对专利无效挑战的底牌实力,为下一次谈判积累经验,也不失为一次机会。

另一个原因,从华为专利在中国被挑战的历史记录来看,华为的专利很难被无效掉,已经成为一个从数据统计上来看似乎偏离正常值的现象。

这就相当于在中国,华为不仅拥有专利这个可以向外进攻的“矛”,还有一道非常坚固的保障自己专利不被无效掉的“盾”,这其中当然有华为重视专利,专利质量较高的原因。但是如果横比同样是与华为相当的企业,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就很难会出现这种“常胜不败”的情况。

这其实是有道理的,一棵大树如果过于庞大,就会遏制花花草草的多样化繁衍生长。

未来其实应该有人来打破这一现象,才更合乎专利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小米目前来看,是做出了一些尝试的。

实际上,同样的情况,在国外公司之间也经常出现。

例如,苹果与高通在2017年的专利诉讼,虽然在2019年已经达成了和解,但是苹果对于高通专利的无效挑战一直没有停止,包括在中国的无效挑战,目前还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这已经是距双方和解过去了四年多。

苹果在不断挑战高通专利的同时,在发现高通专利弱点的同时,更多的也是希望影响和改革专利制度。例如在苹果为了能够在无效高通一件专利US8063674中,将该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高通承认的现有技术作为无效的证据理由,推动的就是美国专利制度中,如果认定专利背景技术中的证据在无效审理中的地位问题。


作者:黄莺
来源:企业专利观察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NiK5YUcXIgBjUSMIoll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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