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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确权程序的权利要求解释标准

发布时间:2022.08.05 北京市查看:570 评论:0

包含注释的原文刊载于《专利代理》2020年第1期,第22-28页。

作者简介:赵小芳:华东政法大学。本文来源: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摘 要

       中国专利授权程序适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专利侵权程序程序适用“限缩性解释标准”,但是专利确权程序适用何种权利要求解释标准却存在争议。专利确权程序与专利授权程序有不同的程序功能,且两者对专利文件的审查方式和允许的文件修改方式存在差异,“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在专利确权程序没有适用空间。专利确权程序具有准司法性,社会公众要求其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正确解释,且专利确权程序适用“限缩性解释标准”可以使其与专利侵权程序进行更好的衔接。

 

关键词:专利确权程序 最宽合理解释标准 限缩性解释标准

 

专利授权审查程序的任务是确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可专利性,说明书是否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侵权程序的任务是确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已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基于此,中国专利授权程序中的权利要求解释标准为“最宽合理解释标准”(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专利侵权程序中的权利要求解释标准为“限缩性解释标准”。专利确权程序的任务是确定专利授权是否具有正当性,其既需要对修改后的专利文件进行审查,也需要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居中裁判,但专利确权程序应适用何种权利要求解释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观点,学者之间也存在广泛争议。

例如,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李晓乐与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专利再审案中指出专利确权程序应适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之后,2017 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张晶与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无效宣告专利一案中认为专利授权程序不应适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

再如,有专家认为,专利确权程序应遵循与授权程序相同的解释原则,适合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也有专家认为专利确权程序不应适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而应该适用“限缩性解释标准”。但是,还有专家认为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解释尺度应该介于专利授权程序和专利侵权程序之间。

专利确权程序应该适用何种权利要求解释标准取决于其程序目的和程序性质。专利确权程序中的审查与专利授权程序的审查是否一致?专利确权程序是否同专利授权程序一样给与专利权人充分的修改自由,以应对“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带来的不确定性?此外,专利确权程序的居中裁判与专利侵权程序的居中裁判是否具有一致性?同样是专利授权后程序,公众是否要求专利确权程序和专利侵权程序一样,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正确解释?且专利确权程序和专利侵权程序往往同时存在,是否有必要适用同样的权利要求解释标准?

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在明确“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和“限缩性解释标准”的适用方式和其差异的基础上,结合对专利确权程序的性质和程序功能的分析,得出专利确权程序需要适用何种权利要求解释标准,以更好地发挥专利确权程序的纠错功能和防御功能。

一、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和限缩性解释标准

“最宽合理解释标准”是专利授权审查程序的黄金规则,“限制性解释标准”适用于专利侵权程序,两者既具有根本的一致性,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一)最宽合理解释标准

“最宽合理解释标准”要求审查员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角度,利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确定权利要求的最宽合理保护范围。《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以下简称MPEP)明确其授权程序适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虽然中国《专利审查指南》(2020 版)(以下简称《指南》)没有明确使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一词,但是法院对该标准进行了详细阐释。

美国早在上个世纪早期就开始在专利授权审查程序中适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美国MPEP 2111节对该标准进行了具体阐述,并明确“最宽合理解释”不是“最宽可能解释”。“最宽合理解释标准”要求当说明书没有对术语的含义做出清楚地特别限定时,对该术语的解释应该与该术语的普通和惯用含义、说明书和附图对术语的使用方式、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文件而得到的合理解释保持一致。其中对术语的含义做出清楚地特别限定的情形主要有:(1)专利申请人成为词典编撰者,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明确定义了术语的含义,而该含义与术语的普通和惯用含义存在区别;(2)在清楚无误的情况下,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放弃了部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基于此,美国“最宽合理解释标准”的具体方式是:(1)首先确定该术语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否具有普通和惯用含义;(2)如果该术语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具有普通和惯用含义,则确定说明书是否对该术语的含义进行了清楚地特别限定,如果有,则适用该特别限定的含义,如果没有,则适用普通和惯用含义;(3)如果该术语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没有普通和惯用含义,则确定说明书是否对该术语的含义进行了清楚地特别限定,如果有,则使用该特别限定的含义,如果没有,则对该术语进行最宽合理解释,认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中国《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 节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如果说明书对某个术语作出了清楚地特别限定,则使用该特别限定的含义。虽然上述表述没有明确中国授权程序适用的是“最宽合理解释标准”,但是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纳幕尔杜邦公司驳回复审专利一案中指出,专利授权程序应坚持的权利要求解释表示是:“当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在所属技术领域有普通含义,在说明书中也有特别限定,如果该特别限定是清楚的,本领域人员能够明白该特别限定的含义,则应当采用说明书中的特别限定来确定该术语的含义。如果说明书中没有特别限定,或者特别限定不清楚,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白该特别限定的具体含义,则应当采用所述技术领域的普通含义。如果该术语在所属技术领域没有普通含义,在说明书中也没有特别限定,或者特别限定不清楚的,则可以对该术语作‘最宽泛的解释’,并认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虽然,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使用“最宽合理解释”一词,但是“最宽泛的解释”一词指向的是“最宽合理解释”。可见,中国和美国对“最宽合理解释标准”的适用方式是相同的。

(二)限缩性解释标准

“限缩性解释标准”适用于专利侵权程序,这是因为专利侵权程序是在假定专利权有效的基础上进行的,其目的是确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法官需要利用各种方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2016 25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时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各种因素。这些考虑因素与美国的Phillips 规则有很大的一致性。两者均要求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用“语境论”,即站在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依据权利要求的上下文、说明书、附图、审查程序的档案记录等内部证据确定要求的保护范围,当内部证据不足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可以考虑使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词典、技术调查官等的意见确定,但是内部证据优先。

(三)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和限缩性解释标准的异同

“最宽合理解释标准”与“限缩性解释标准”在某些方面具有一致性。其一,两解释方法均要求站在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解释。其二,两解释方法均是文本解释方法,需要遵循文本解释规则。其三,两解释方法均需要遵循权利要求解释方法的一般规则,即在解释时利用权利要求、说明书等内部证据。

“最宽合理解释标准”与“限缩性解释标准”的主要差异在于,当说明书没有对术语进行清楚地限定且术语在该技术领域没有普通和常用含义时,“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可以在不参考专利审查档案的前提下认为说明书没有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即“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只考虑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而在上述情况下,“限缩性解释标准”则要求法官利用当事人陈述、专利审查档案等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见,“最宽合理解释标准”与“限缩性解释标准”的主要差异是对当事人陈述、专利审查档案的利用。

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利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即根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对权利要求做出“最宽”的“合理”的解释,这样现有技术的范围更广,促使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修改专利文件,使授权专利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且利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于等于依据“限缩性解释标准”确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样在专利侵权程序中法院不会得出之前没有审查的技术方案;且专利授权程序的目标是确定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说明书是否对权利要求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在说明书不能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时,其可以驳回专利申请,专利授权程序并不必然要利用当事人陈述、专利审查档案等。而在专利侵权程序中,法官必须要确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以法官必须利用各种内外部证据,利用各种解释方法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还要考虑当事人陈述、专利审查档案,而审查员不受此项要求的约束。

二、专利确权程序适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与否

中国没有明确“最宽合理解释标准”的具体适用方式,美国的MPEP 只是提到了何为“合理”,但是没有明确如何判断某一项解释是否“合理”,只进行了举例,因“最宽合理解释标准”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美国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判断是否“合理”时混用了Phillips 规则。此外,专利授权程序的功能是确定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专利确权程序的功能是纠错和防御,允许公众对已授权专利提出质疑,其次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专利权人主动提起无效,修改专利文件,进行防御。

(一)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具有不确定性

美国的MPEP 虽然明确了“最宽合理解释标准”的适用方式,但是其并没有明确何为“最宽”和“合理”,之后的司法实践表明“最宽合理解释标准”的适用重在何为“合理”,所有“合理”的解释的集合即为“最宽”。美国的MPEP 指出“合理”要求审查员站在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依据说明书和该术语的普通和惯用含义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是如何测试一项解释是否“合理”,美国的MPEP 2111 节并没有明确。

2018 11 13 日之前,美国的专利确权程序IPRPGRCBM 适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因当事人对IPRPGRCBM 程序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起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对“最宽合理解释标准”中的“合理”进行解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肯定了“说明书”和“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的重要性,在Microsoft Corp. v. Proxyconn 案中,Proxyconn 的专利是与在两台计算机之间传输数据信号有关,在IPR 程序中,PTAB 认为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PTAB 对“最宽合理解释标准”的适用是错误的。首先,其认为PTAB 将“另外两台计算机”(two other computers)解释为“任意两台计算机”(any two computers)是错误的,因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对计算机的类型进行了清楚限定,PTAB的解释是“不合理”的;其次,其认为PTAB 将“发送计算机”和“接收计算机”解释为包括两台计算机的连接中介是“不合理”的,因为说明书指出这些系统是相互独立的;最后,其认为PTAB 对“数据搜索”的解释是正确的,PTAB 将“数据搜索”解释为“一组数据对象中”进行搜索,而不是仅仅比较两个值,联邦巡回认为此种解释与说明书对术语的使用方式一致。

Microsoft Corp. v. Proxyconn 案虽然对如何判断“合理”提供了示例,但是有趣的是,法院在脚注1中指出“如果我们使用Phillips 规则,我们能得到同样的结论。”可见,因为“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法院才试图混用Phillips 规则,决定一项解释是否“合理”。

(二)专利确权程序具有不同的程序功能

专利授权程序的功能是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审查确定权利要求书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这样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依据该说明书实施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如果专利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可专利性或者说明书不能清楚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可以驳回专利申请或要求专利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以使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具有可专利性或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确权程序的功能是纠错和防御。首先,专利确权程序允许第三人对已授权专利的可专利性或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提出挑战,这是因为专利申请量大,审查员有较多的工作压力,其并不知道何种专利具有重要性,因此部分已授权专利并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所以相关人员可以利用专利确权程序对专利提出异议,再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决定专利权人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因此,专利确权程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审查程序,其利用第三人的证据和公知常识等进行纠错,使公众相信经过专利确权程序的专利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其次,专利确权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专利权人主动提起,当专利权人的修改方式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其可以获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权利保护范围,即专利权人可以在有限的修改方式中选择适合的专利文件修改方式,增加其在专利有效性和专利侵权程序中的胜算,发挥专利的防御功能。

也即,在专利授权审查程序中,专利审查员并不对专利有效性做出假设,其适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允许专利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使说明书清楚完整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而专利确权程序是假定有效专利可能存在授权障碍,其允许当事**疑专利的有效性,本质上是为了纠错,允许专利权人以有限方式修改专利文件,是为了实现专利的防御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虽然在专利确权程序中,相关人员需要确定修改后的专利文件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但这也是基于当事人提出的无效请求范围、证据、理由以及公知常识进行的判断,与专利授权审查程序的全面审查存在明显区别。

“最宽合理解释标准”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此前只能混用Phillips 规则对“合理”进行判定,2018 11 13 日,美国将类似于中国的专利确权程序改为适用Phillips 规则,放弃了“最宽合理解释标准”。此外,因为“最宽合理解释标准”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且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审查员对专利文件做全面审查,所以在专利授权审查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有很大的修改自由。而中国专利确权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范围和修改方式均有限,“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在中国专利确权程序中没有适用空间。

三、专利确权程序适用“限缩性解释标准”的正当性

中国的专利确权程序主要是专利无效程序,专利无效程序与民事诉讼一样,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进行和解等,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与法院一样居中裁判。尽管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依职权审查,但是这些情形是有限的,而且是出于对公众利益的考量,整体上专利确权程序具有一定的准司法性。此外,专利确权程序和专利侵权程序均是在专利授权之后进行,其均需要向社会公众明确专利权的实际保护范围。i“最宽合理解释标准”是一种审查标准,不是法律解释标准,目前专利确权程序和专利侵权程序往往同时存在,在专利确权程序适用限缩性解释标准既可以展示专利确权程序的准司法性,还可以明确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使专利确权程序和专利授权程序更好地衔接。

(一)专利确权程序具有准司法性

专利确权是指专利授权后,当事人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专利行政机构对专利权的有效性再次作出认定的行为,在中国该程序为专利无效程序。《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节规定:“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

专利无效程序的司法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专利无效程序中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二,在无效程序中双方可以提交证据,在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书之后,请求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补充证据;其三,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可以参与口头审理,而口头审理与法庭审理类似,合议组会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和解,进行口头审理调查和辩论,进行合议,并允许证人出庭作证;其四,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其实是居中裁判者。

也即,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利用对抗性程序来确定专利的有效性,包括允许当事人提交证据、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进行口头审理辩论、允许证人作证等,在此基础上,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希望能清楚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作出正确地判断,这与法院确定正确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二)专利确权程序与专利侵权程序的衔接

专利确权程序和专利侵权程序都是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作出的,专利文件已经公开。专利确权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纠错,允许社会公众可以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专利侵权程序的目的是确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者均是向社会公众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公众需要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和法院确定专利权的实际保护范围,对权利要求作出正确的解释,而不是最宽合理解释。

其次,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居中裁判;在专利侵权程序中,法院居中裁判,两者应对权利要求进行法律解释,而“最宽合理解释标准”仅仅是一种审查标准,其目的是使专利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防止专利侵权程序中出现未被审查的技术方案,以此来保护公共利益,其并不能准确解释权利要求。而“限缩性解释标准”,其可以依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当事人陈述、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并结合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外部证据,利用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规则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正确的解释,这符合专利确权的性质和内在要求。

最后,在专利侵权程序中,被告往往会启动专利确权程序,如果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适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因为“最宽合理解释标准”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当事人存在争议会继续进行后续诉讼,如果专利侵权程序不属于可以不予中止的情形,那专利侵权程序的效率会大受影响。而因为考虑公众利益,专利确权程序和专利侵权程序均需要对权利要求作出正确的解释,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也适用限缩性解释标准的话,当事人的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专利侵权程序的效率,专利确权程序和专利侵权程序进行了完美衔接。

综上,专利确权程序的准司法性和对公众利益的考量使其需要对权利要求作出正确的解释,而这与专利侵权程序的要求是一致的,且在专利确权程序中适用“限缩性解释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专利确权程序和专利侵权程序进行更好地衔接,中国在专利确权程序中适用“限缩性解释标准”具有正当性。

四、结 

“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和“限缩性解释标准”既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又具有本质的差异性。专利授权审查程序适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具有本质的合理性,虽然专利确权程序也需要对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进行审查,但是其审查与专利授权程序的审查具有本质区别,且“最宽合理解释标准”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专利确权程序不应适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专利确权程序和专利侵权程序均是在专利授权之后进行的,社会公众要求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和法院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作出正确的解释,且专利确权程序和专利侵权程序往往是同时存在的,在专利确权程序中适用“限缩性解释标准”,不仅可以保护公众利益,还可以使专利确权程序和专利侵权程序进行更好地衔接。

来源: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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