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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独家解读大梳理!

发布时间:2022.04.22 浙江省查看:1030 评论:0

写在前面。
知识产权案件量多,原因在于市面上广泛存在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知产强国,保护创新是主流提倡的发展趋势。
伴随着权利人维权意识觉醒,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问题成了必须明晰的关键节点。
近日,最高院出台法释【2022】13号、法【2022】109号两份规定,将知产案件管辖彻底明晰。
虽然两份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但我在2022年4月22日的立案过程中,已经感受到各直辖市及省会中院的执行力度:原本归省会中院管辖的案件,现在都推荐到地方中院。
管辖权下放,好处在于缓解了原本各省会中院法官的审案压力,提升案件的审结速度,保障权利人快速获得维权结果。同时也对各地法院的审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具体效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今天我们先一起对知产案件管辖做一个大梳理吧!


1


发明实用等“重型”案件仍归知产法院和省会中院管辖

规定依据

法释【202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解读

这一条大家只要记得:发明、实用新型的一审还在知产法院或省会中院去管辖即可。

 

2


外观设计管辖变动最大

规定依据

 

法释【202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解读

这一条的影响最大。

1、外观设计的诉讼,由中院管辖即可,并非必须省会中院。

以前的外观设计并不是每个地方的中院都可以管辖,例如之前厦门的外观设计案件只立到福州中院或厦门中院,但现在要立到被告所在城市的中院,不再是两个中院集中管辖。

2、不仅是中院可管辖,经最高院指定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那么哪些基层法院能够管辖呢?

在法【2022】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有一个各地基层法院的清单,在立案时对应查找即可。这份清单我附在文后,供大家使用。

3、还有一条需要说明的是,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仍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比如经过海关查封侵权货物的案件,经过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的案件,这些涉及了其他部门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然要由中院管辖,而非基层法院。

实务提醒

举个例子更清晰。

1、对于义乌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

2、如果案件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则要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义乌的外观设计侵权案件,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4、对于义乌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案件,则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相当于省会中院)

相信大家经过上面的梳理,应该对知产案件的管辖明晰很多了吧。
下面把两篇规定原文贴上来,供大家查阅使用,记得关注下方链接,收藏本文!
温度知产链接

法释〔202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逐案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或者调整管辖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区域范围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2022〕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标准。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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