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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案件侵权赔偿款是否需要开发票?

发布时间:2021.11.19 浙江省查看:3503 评论:0

在知产诉讼中,被告一旦被认定侵权,往往需要赔偿原告侵权赔偿款。那么原告此时是否需要为被告开具发票呢?
最近我遇到一个案件,原被告双方在调解阶段达成合意,被告支付给原告侵权赔偿款后,要求原告开具发票。
看上去收钱开票是天经地义,但原告方则表示只能开具收据,到底谁是正确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果是在发生了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等增值税应税行为,则收款方应该开具发票。

那么此时就需要我们分析:原告所收侵权赔偿款都由哪些部分组成。

举例来说:在有些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受托方已经完成相关定制产品,因委托方未按时付款而起诉,法院判决委托方支付赔偿款和延期拖欠的违约金,此时受托方应开具发票给委托方。因为双方之间已经产生货物生产销售或其他定制服务,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均应开具发票。

若假设委托方要求解除定制合同时,受托方还未开始定制产品的生产,此时受托方可以主张定金罚则,此类定金赔款则不需要开具发票。因为双方之间还未产生货物生产或其他实质的定制服务交付行为。

在知产案件中,侵权赔偿款一般为被告的侵权获利,或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法院的酌定判赔。

无论按上述哪一种方法计算,原被告之间均没有产生直接的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开具发票的情形,因此原告均无需为被告开具发票。被告可以通过判决书或调解书,和解协议,原告提供的收据等材料,进行平账操作。

 

笔者个人从产品流转的角度来分析,知产案件的赔款的实质意义是被告的侵权获利。即使是法院酌定判赔,所依据的也是民法“填平原则”,估算被告的获利,填平原告的损失。那么被告的获利,实质来自于其售卖侵权产品时所得利润,而在其销售过程中,实际上已经承担了获得该笔利润所应缴纳的税款,故在被告赔偿原告该笔已经缴纳过税款的利润时,无需再次交税,原告也无需出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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