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美国申请限制性要求介绍(Restriction Requirement,RR)

发布时间:2021.10.28 江苏省查看:2297 评论:0

 (本文由七星天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限制性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RR是美国专利审查过程中常见的一种审查意见,也往往是一件美国申请中收到的第一份审查意见。

严格来说,RR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所谓的发明限制Invention Restriction),二是所谓的类别限制”(Species Restriction)。一份RR,可能只包括发明限制类别限制两者之一,也可能两者都包括。当两者都包括的时候,申请人要一一作答。

收到RR,申请人要对发明或类别做出选择(election)。在RR中和答复RR的时候,选择一词的英文要用”election”,所以针对发明限制类别限制的选择就是 invention election  species election

发明限制(Invention Restriction

根据美国联邦法35 USC121[1]和细则37 CFR 1.142[2]的规定,当审查员认为一件申请存在两件或两件以上独立且不同(independent and distinct)的发明时,就会下发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件发明对应的权要,这种审查意见就是RR,而其中对不同发明做出的选择要求就是发明限制。从审查管理的角度而言,审查员需要对申请里的权要进行检索,如果一件申请中包含多件发明,那无形中就增加了审查员的检索负担。在遵守法律的同时,USPTO使用RR也可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RR中,当审查员做出了发明限制,他会根据他所理解的权要中所包含的不同发明将权要进行分组(groups)。其实,类似对发明单一性(Unity of Invention)的限制,在各国和PCT申请的审查中都有[3],但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对发明单一性的尺度把握是比较严格的,在中国申请或PCT申请中没有单一性问题的权要组,往往会在美国申请中遭遇RR

类别限制(Species Restriction

类别限制”(Species Restriction)是比发明限制更为微妙的情况。当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多个实施例(embodiments),而这些实施例在有大量相同技术特征的同时,可能还会有一些不同的特征。为了能够更好(更省时)地开展针对发明的检索,有时审查员会把不同的技术特征分为不同的类别(species,以此为基础要求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个类别作为检索的起点。例如,在一件生物技术发明的申请中,当有三种DNA序列可以完成相同的功能时,审查员有时会以此为基础分成三个类别,并要求申请人选取其中一个,审查员会以此开始检索。此处要注意的是在发明限制中,各个发明对应的权要不会有重合;而在类别限制中,很多时候某权要会包括不止一个类别,这样的权要被称为通用权要generic claim)。

RR答复

从时间上来说,申请人需在RR的发文日(mailing date)起2个月内做出答复,但该期限最多可延长至发文日起6个月,如延期则需要缴纳相应的延期费。

从内容上来说,不论是发明限制还是类别限制,申请人都必须针对每种限制做出唯一的选择。这个选择是不可避免的,即使申请人认为审查员的RR毫无道理,也不能不选。稍有安慰的是,针对RR,申请人在回复中可以在选择之后指出(with traverse)或不指出(without traverse)审查员的RR不够准确。

 视为撤回权要(withdrawn

对于发明限制,审查员往往在指出不同的发明的同时,还会明确告知每件发明对应的权要。申请人在选择了其中一件发明(及其对应的一组权要)后,其余的权要将被视为撤回(withdrawn)。这样的撤回,从性质上来说和取消cancelled)是不一样的。在少数情况下,这样撤回的权要还可以加回正式审查的权要组中,这样的情况被称为重加rejoinder)。但遗憾的是,在多数情况下,被撤回的权要最终会被取消。不过,这也不是说申请人被迫完全放弃这些权要了。基于美国极其灵活的分案续案制度,被撤回的权要可以在分案申请中再次提出,并寻求进一步的专利保护。

对于类别限制,和发明限制一样,申请人要在审查员指出的类别中选择一个。在选择类别时,通用权要和涵盖所选类别的其他权要会被选中,而其余的权要将被视为撤回。如果审查员在后续的审查中认为通用权要是可授权的,则可以将撤回的权要重新加入到当前的申请中,使更多的权要得到授权。

提出争辩(with traverse

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发出的RR存在异议,可以在答复时做出争辩(with traverse),并在答复中提供具体的理由解释为什么申请人认为RR中的限制restriction)是不准确的。

根据USPTO的规定,审查员需要进一步对争辩做出回应。这样的回应可能是审查员同意自己出了错,撤回RR,但更可能是审查员发出Final RR,还坚持自己之前的RR是正确的。

申请人在收到在Final RR 后,可以向USPTO提出申诉(petition),由USPTO相应的技术中心(technology center)做出是否维持RR的决定。能够提出petition,这就是进行争辩的主要好处(在不争辩的时候是不能提出petition的)。

根据实务来看,多数情况下(即RR不算离谱的时候),建议申请人最好选择不做争辩。因为即便做出争辩,成功的概率也比较低,在能够递交分案的情况下略显得不偿失。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即使申请人决定做出争辩,也需要在答复时对发明或类别做出选择,审查员会按照申请人选择的权要进行检索。

在实务中,申请人可以根据商务和发明的具体情况来调整申请中的权要,在清楚 “是否会有RR”会有什么样的RR”、以及收到RR如何应对的情况下提前布局,使得专利保护范围更广、稳定性更高,并对申请过程形成更好的掌控。

(七星天构建起了覆盖全球各发达国家和重点发展中国家的跨国专利运营与服务网络,并与国内外众多知名专业机构建立了长期、深入的合作关系,为中国创新的海外价值实现持续提供资源助力。欢迎广大有海外专利运营及服务资源需求的创新企业和机构来函来电恰谈合作!)

首发地址:2020-03-05-美国Restriction Requirement介绍——七星天


分享

收藏(5)

点赞(1)

举报

评论列表

  • 暂无评论数据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