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申请外观设计的说明书和附图
发布时间:2021.10.22 江苏省查看:205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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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美国申请外设计的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关内容。
说明书:前序(Preamble)
前序中可以包括申请人姓名(Applicant Name)、设计名称(Title ofthe Design)、对要使用该设计的物品及其用途的简要说明。要注意的是,前序中这些内容不是全部必须的,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设计名称。
一般来说,设计名称会采用大众比较熟知的名称。在实务中,名称中通常会指出设计将应用到什么样的产品上。由于在附图中很有可能出现产品绘制不完整的情况,因此设计名称中的描述将帮助审查员更快了解到设计将要应用的领域。因此,设计名称最好不要太宽泛,例如不宜仅仅采用像“拉环”这样笼统的信息。但是如果外观设计的产品包括了多个组成部件,申请人可以在名称中对这一特征加以体现,将产品的多个部件或多件产品表述为一个整体。
根据美国专利制度,专利主体是由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所确定的。因此审查员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时,一般不会要求发明人对名称或权利要求中的文字描述做出修改,除非出现明显的文法错误或不清晰的缺陷。由于设计名称往往和产品名一致,而产品名又会被用到外观设计唯一的权要中去,因此设计名称一定程度上来说会限定外观专利的范围。进行外观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对设计名称进行精心的选择。
说明书中:附图描述
一般来说,外观设计专利中只需要对附图做出简要说明即可。但是如果申请人选择对附图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说明,这一做法也不会被禁止。
说明书中:特征说明
申请人可以在说明书中针对发明人认为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特征做出声明。在声明中申请人可以采用“The characteristic feature of the design resides in”或“the characteristic feature of which resides in”的形式。
虽然申请人可以将自己认为的设计区别特征在特征说明的部分加以描述,但是这并不会最终影响到审查员对外观设计可专利性的认定。最终审查员还是会根据设计整体的外观来对可专利性做出判断。因此,在实务中,一般是不建议在申请中做出这样的描述的。
说明书:单一的权利要求
根据37 C.F.R 1.153(a)节中的规定,外观设计的权利要求必须采用标准格式对外观设计做出解释,并说明外观设计应用的产品名称。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只能提出一项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标准格式一般为:
“The ornamental design for (the article which embodies the design or to which it is applied) as shown.”
如果在说明书及附图中已经针对设计及其适当的变体进行了合理的描述,则权利要求的格式可以变通为:
“The ornamental design for (the article which embodies the design or to which it is applied) as shown and described.”
在实务中,括号内的内容一般由设计名称所代替。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包括附图中所有实线所表示的设计。在一份申请中所描述的外观设计永远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每一个部分都具有相同的重要性,申请人不得将外观设计中的任何一部分描述为不重要的部分。
附图:视图数量
根据37 C.F.R 1.152的规定,申请中必须包含足够数量的视图,足以披露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全部特征。附图中可以包括正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此外,附图中最好还包括至少一个透视图,以三维的形式体现设计全貌。如果附图中包含了透视图,并且通过透视图可以清晰地看出物体的表面特征,一般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其他视图中体现出物体表面特征。
如果六个视图中有两个或更多视图是完全一致的,则重复的视图可以被省略。申请人只要在说明书中加以声明即可。
附图:剖视图
如有必要,附图中还可以采用剖视图的方式描述物体的内部结构,以实现对外观设计的完整描述。
附图:爆炸图
爆炸图可以用于描述物体的不同零件之间的关系及形状。
附图:局部视图
如果需要对物体的细节之处做出描述,申请人可以在附图中采用局部视图进行描述。
附图:比例
附图中所采用的比例应当保证在附图缩小到原图三分之二的尺寸时,仍足以体现出物体全部特征的程度,并且不显得拥挤。在附图中无需标记类似“实际比例”或“二分之一比例”的标识。当附图被重新扫描、复印、打印时这些标识都将失去意义。
附图:表面着色
通常情况下,如无特殊要求,申请附图并不要求对表面进行着色。表面着色的方式一般用于表现物体的表面特征,或用于区分物体的实心和空心区域。为了防止造成误解,对于不属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部分不得使用表面着色,例如虚线围绕的区域。
附图中一般不得出现纯黑的表面,除非黑色是用于表现物体表面的颜色对比。申请人可以采用斜线的方式表示透明、半透明或有光泽的表面。如果物体表面之间存在材质上的对比,可以使用不同形式的图案进行表示。采用这种方式可以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达到最大。与仅采用区分颜色的方式表示物体的不同表面,这种表示方法能够将所有不同材质的表面都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附图:虚线
虚线常见的形式包括两种,一是表示权利要求保护的设计所使用的环境特征,其中环境特征是指不属于外观设计整体,但是与外观设计的使用具有密切关联的特征。二是用来划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附图中可以用虚线标识出图中外观设计的范围,虚线代表的是一条实际并不存在的边界,虚线以外的绘图不属于权利要求的范围。在实务中,对虚线使用往往是美国外观专利申请中的最大变数,可以通过设计调整虚线的位置来调整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
附图:物体表面
描述一件物体的外观时需要包括物体的形状及构成,例如颜色、材料、图案或其他可以用于物体表面的装饰。如果物体表面特征属于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应当采用实线表示。如果不属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应当采用虚线表示。如果没有加以说明,一般来说附图中的物体表面特征会被视为与设计物体构成一个整体。
附图:照片与彩色图片
一般来说外观设计的绘图应当采用黑白图形。只有当申请主体的外观设计无法使用黑白图片进行表示时才能用照片或彩色图片代替。由于使用彩色图片可能会缩小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所以一般不推荐这么做。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递交彩色附图,此时,必须同时递交基于37 C.F.R 1.84 (a) (2)的Petition。Petition中需要列明必须采用彩色图片或照片进行递交的理由。递交彩色图片或照片时需要递交一式三份,并且需要在说明书中声明附图中至少包括一幅彩色附图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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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地址:2020-03-18-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简介——七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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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博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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