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息披露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18 江苏省查看:77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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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IDS?
IDS(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即信息披露声明。它要求特定的义务人将其所知的与专利申请密切相关的信息以IDS的形式提交给USPTO,以供审查员在审查申请时予以考虑。从后果来说,信息披露不但会影响专利审查,还会影响专利的诉讼和交易。
- 关于IDS的基本问题
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6条全面规定了申请人信息披露的义务,“与专利申请的递交和准备有关的任何人对专利商标局负有坦白和诚实的义务,若获悉与专利申请相关的可专利性方面的重要信息,则需要向专利局进行披露”。
Who - 谁有披露的义务?
根据1.56条(a)款可以看到,几乎和专利申请相关的所有人都有披露的义务。具体来说,1.56条(c)款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即发明人、律师或代理人、其他任何实质上参与专利申请准备的人员,以及与发明人、专利权受让人或专利权转让人相关的人。这些义务人通过律师或代理人将相关的信息以IDS的形式提交给专利局,即被视为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如果这些人没能忠实的履行这项义务,则可能会有很多后续的问题和严重的后果。
What – 要披露什么?
1.56条(a)款指出了需要披露的是:与专利申请相关的可专利性方面的重要信息。具体来说,虽然1.56条(b)款对“可专利性方面的重要信息”进行了比较详细的界定,但义务人只要记住凡是审查员能在驳回(Rejection)中用到的材料都是需要披露的信息就可以了。
比较常见的相关信息包括同族申请(如相关中国申请或PCT申请)检索报告中引用的文件,以及在撰写之前做的相关文献检索结果等。
- 关于IDS的具体操作
How – IDS如何递交?递交文件有哪些?
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IDS都是由美国专利代理或律师递交的。申请人只要把已知的相关信息发送给代理团队即可。从代理人的角度而言,递交文件包括:
1、PTO/SB/08表格:需要列出已得知的全部相关专利文献(包括美国专利文献和非美国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
2、声明书:申请人用以向USTPO陈述相关的信息,如:获悉相关披露文件是否已超过三个月,申请人递交所附文件并不代表申请人承认所列的文件是现有技术(prior art)等。
3、非美国专利文献和全部非专利文献:需要同时上传完整的专利/非专利文献以及其相关英文说明;对于英文说明,专利局没有具体的规定,申请人可基于这些披露文件与本申请的相关性而提供摘要翻译、段落翻译,甚至全文翻译。
When - IDS提交时限及费用
总的来说,披露义务的存续期间与未决的申请的存续期间相同,直到该申请已经被放弃或授权,此义务一直存在。
具体来说,IDS可以在审查进行中的任何时间提交,根据申请在审查过程所处的阶段,递交IDS的时限会有不同,在有些情况下还可能产生官费,具体可以参考下表(下表所示费用针对申请人为大实体,小实体费用可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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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S提交时限 |
费用及其他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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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Final OA发出前 |
新申请提交日起的3个月内,或进入国家阶段的3个月内,或Non-Final OA 之前,0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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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final OA下发后及Final OA/NOA之前 |
披露文献在发文日3个月内,0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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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文献超出发文日3个月,260美元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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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 OA/NOA下发后 |
披露文献在发文日3个月内,260美元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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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文献超出发文日3个月,RCE(1360美元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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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地址:2019-04-10-美国信息披露制度——七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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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博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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