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遴选具有专利代理师、技术经纪人双证资质的业务骨干,给予最高50万经费支持!
发布时间:2021.09.13 北京市查看:3343 评论:2
各有关单位:
按照《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为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首批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建立高效、公开、公平的资金支出机制,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首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9月6日
2021年9月6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首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首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首批专项资金的使用,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管理,落实《上海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工作方案(2021-2023)》,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扩大规模、完善结构、畅通渠道、提升能级、释放效能,按照《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类项目适用于注册在本市,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项目承担建设能力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社会团体等。
已获得过浦东新区、徐汇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相同项目的,不再重复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指财政部拨付至本市的用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含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首批专项资金5000万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项目运作、资金配套、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推荐申报和公开申报相结合、考评认定和绩效认定相补充、经费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统筹”的方式,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高效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或奖励下列项目:
(一)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基础建设项目;
(二)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建设项目;
(三)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运用项目;
(四)知识产权运营绩效奖励项目;
(五)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促进项目。
第二章 项目支持
第一节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基础建设
第六条 面向本市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服务基地项目建设,为全市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集散、交易撮合、交易鉴证、资金结算、备案登记等服务,拓宽交易范围,丰富交易方式,创新交易机制,严格交易标的和交易方背景审核,促进全市知识产权资源有序流动,给予每家不超过150万元经费支持。
第七条 面向本市政府部门、高校院所、中科院系统、军工系统等相关单位已经建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促进中心项目建设,着眼高质量创造和高效益运用,推动所属领域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机制,深入挖掘本领域创新主体专利技术需求信息,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促成许可转让、作价入股、质押**等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实施,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经费支持。
第八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专利运营特派员培训工作,强化提升专利许可转让过程中的咨询服务能力,在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遴选一批具有“专利代理师”、“技术经纪人”双证资质的业务骨干,深入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为开展专利转化工作提供点对点的精准服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经费支持。
第二节 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建设
第九条 面向本市三大核心先导产业和六大重点产业的龙头企业、领军企业等,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项目建设,整合产业、资本、知识产权等资源,带动所属产业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能力,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运用,建设符合产业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数据库,服务产业领域专利价格发现和创新主体专利分级分类管理,推动产业上下游企业间通过交叉许可、开放许可、转让交易等方式提升产业链整体专利技术水平,降低中小微企业专利技术获取门槛,有效帮助中小微企业发展,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择优奖补,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面向本市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高校院所等,开展知识产权产学研运营联合体项目建设,整合资本、研发、知识产权等资源,进一步完善运营联合体内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制度和利益共享机制,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运用,增强高校院所专利技术供给的针对性,推动创新主体间交叉许可、开放许可、订单式研发、协同创新等知识产权资源流转,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择优奖补,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
第三节 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运用
第十一条 面向企业、高校院所、研发机构等,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建设,通过完善优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全流程管理制度,强化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和国际专利布局,在项目实施期内产出一批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并推动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促进专利价值实现,充分发挥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示范效应,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择优奖补,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二条 面向企业、高校院所、研发机构等,开展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建设,通过建立专利申请前置评审和专利质量管控制度,健全高价值专利培育全流程管理制度,加强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和国际专利布局,推动研发成果及时产权化,在项目实施期内产出一批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择优奖补,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
第四节 知识产权运营绩效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高校院所开展专利转移转化工作。对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许可转让等专利转移转化工作的高校院所,按照许可转让费用实际到账金额的0.1%给予奖励,可用于中小微企业专利技术实施指导费用减免、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团队绩效奖励等,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5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商业银行开展专利商标质押**工作。对商业银行开展专利商标质押信贷业务,质押登记金额超过3亿元或质押登记项目数超过20项的,按照质押金额的0.1%给予奖励,可用于开展专利商标质押信贷工作的业务能力培训、业务绩效奖励、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节 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促进
第十五条 依托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园区,支持本市各区建设融合全链条知识产权运营要素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着力打造各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的核心承载区,集聚资源、完善政策、健全生态,推动优质服务资源与产业发展相融合、相支撑,促进全区知识产权运营绩效显著提升,在全区范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许可转让、作价入股、高价值专利培育等运营促进工作。项目资金总额为1100万元,按照绩效择优给予经费支持,每家不超过80万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不得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场地租金及内部人员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支出。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评审认定等工作。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本区落地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资金使用规范性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成立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核查,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数据“实绩实奖”,加强对项目承接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九条 对在项目建设周期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或非正常专利运营的申报主体取消项目承接资格,并追回有关资金。对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编造虚假 交易、提供虚假材料等串通造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有关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项目或工作实施管理的相关条款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链接:http://sipa.sh.gov.cn/tzgg/20210907/b5a20e4793cf456192beb056fef2672c.html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首批专项资金的使用,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管理,落实《上海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工作方案(2021-2023)》,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扩大规模、完善结构、畅通渠道、提升能级、释放效能,按照《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类项目适用于注册在本市,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项目承担建设能力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社会团体等。
已获得过浦东新区、徐汇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相同项目的,不再重复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指财政部拨付至本市的用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含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首批专项资金5000万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项目运作、资金配套、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推荐申报和公开申报相结合、考评认定和绩效认定相补充、经费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统筹”的方式,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高效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或奖励下列项目:
(一)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基础建设项目;
(二)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建设项目;
(三)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运用项目;
(四)知识产权运营绩效奖励项目;
(五)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促进项目。
第二章 项目支持
第一节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基础建设
第六条 面向本市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服务基地项目建设,为全市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集散、交易撮合、交易鉴证、资金结算、备案登记等服务,拓宽交易范围,丰富交易方式,创新交易机制,严格交易标的和交易方背景审核,促进全市知识产权资源有序流动,给予每家不超过150万元经费支持。
第七条 面向本市政府部门、高校院所、中科院系统、军工系统等相关单位已经建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促进中心项目建设,着眼高质量创造和高效益运用,推动所属领域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机制,深入挖掘本领域创新主体专利技术需求信息,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促成许可转让、作价入股、质押**等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实施,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经费支持。
第八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专利运营特派员培训工作,强化提升专利许可转让过程中的咨询服务能力,在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遴选一批具有“专利代理师”、“技术经纪人”双证资质的业务骨干,深入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为开展专利转化工作提供点对点的精准服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经费支持。
第二节 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建设
第九条 面向本市三大核心先导产业和六大重点产业的龙头企业、领军企业等,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项目建设,整合产业、资本、知识产权等资源,带动所属产业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能力,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运用,建设符合产业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数据库,服务产业领域专利价格发现和创新主体专利分级分类管理,推动产业上下游企业间通过交叉许可、开放许可、转让交易等方式提升产业链整体专利技术水平,降低中小微企业专利技术获取门槛,有效帮助中小微企业发展,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择优奖补,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面向本市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高校院所等,开展知识产权产学研运营联合体项目建设,整合资本、研发、知识产权等资源,进一步完善运营联合体内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制度和利益共享机制,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运用,增强高校院所专利技术供给的针对性,推动创新主体间交叉许可、开放许可、订单式研发、协同创新等知识产权资源流转,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择优奖补,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
第三节 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运用
第十一条 面向企业、高校院所、研发机构等,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建设,通过完善优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全流程管理制度,强化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和国际专利布局,在项目实施期内产出一批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并推动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促进专利价值实现,充分发挥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示范效应,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择优奖补,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二条 面向企业、高校院所、研发机构等,开展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建设,通过建立专利申请前置评审和专利质量管控制度,健全高价值专利培育全流程管理制度,加强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和国际专利布局,推动研发成果及时产权化,在项目实施期内产出一批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择优奖补,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
第四节 知识产权运营绩效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高校院所开展专利转移转化工作。对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许可转让等专利转移转化工作的高校院所,按照许可转让费用实际到账金额的0.1%给予奖励,可用于中小微企业专利技术实施指导费用减免、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团队绩效奖励等,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5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商业银行开展专利商标质押**工作。对商业银行开展专利商标质押信贷业务,质押登记金额超过3亿元或质押登记项目数超过20项的,按照质押金额的0.1%给予奖励,可用于开展专利商标质押信贷工作的业务能力培训、业务绩效奖励、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节 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促进
第十五条 依托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园区,支持本市各区建设融合全链条知识产权运营要素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着力打造各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的核心承载区,集聚资源、完善政策、健全生态,推动优质服务资源与产业发展相融合、相支撑,促进全区知识产权运营绩效显著提升,在全区范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许可转让、作价入股、高价值专利培育等运营促进工作。项目资金总额为1100万元,按照绩效择优给予经费支持,每家不超过80万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不得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场地租金及内部人员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支出。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评审认定等工作。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本区落地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资金使用规范性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成立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核查,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数据“实绩实奖”,加强对项目承接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九条 对在项目建设周期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或非正常专利运营的申报主体取消项目承接资格,并追回有关资金。对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编造虚假 交易、提供虚假材料等串通造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有关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项目或工作实施管理的相关条款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链接:http://sipa.sh.gov.cn/tzgg/20210907/b5a20e4793cf456192beb056fef2672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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