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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起诉中航锂电的可能是这两件专利

发布时间:2021.08.11 北京市查看:1599 评论:0



自7月21日下午,有媒体爆出宁德时代起诉起诉中航锂电全系产品专利侵权,当晚,中航锂电紧急发布声明,否认侵权一说。

随后中航锂电又在8月2日更新了一则新声明,声明中表示已于当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关于宁德时代的两份《民事起诉状》。并表示于同日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上述两件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双方你来我往的争斗,迅速成为新能源和资本市场的热点。


但是被中航锂电确认的涉案两件专利到底是什么专利,双方一直三缄其口,宁德时代之前在回复媒体时也只是透露了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至此,这就是目前双方争议专利的所有信息,而到底是什么样的专利才能让宁德时代认为中航锂电的全系产品都涉嫌侵权,一直都是各界关注的重点。


这两周铺天盖地的有关二者这场专利战的文章,实际上大多是没什么有价值的“专利外行在看热闹”。


直到今天,腾讯汽车的一篇援引了很多业内知情人士消息的文章《动力电池江湖再起硝烟:宁德时代一纸诉讼或让竞争对手数万量车型面型停产?》,其中披露的一些信息,应该更贴近现实情况,可信度较高。也因此成为推测出这两件神秘专利的最后一块信源拼图。


先来看一下这篇文章中的知情人士和内部专家说了什么:



来源:腾讯汽车
可以看出,基本上把宁德时代所处的竞争环境,可能采用的专利涉及技术,甚至是是未来案件走向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至于为何可信,大家慢慢品就好了。


总结来看有以下几个关键点:

1. 宁德时代作为行业领导者,定义了很多目前行业内普遍使用的技术标准,其他后来者很有可能“照着宁德时代的产品或专利的菜谱”,照搬就把产品做出来了。前有塔菲尔可能涉及侵权,现在是中航锂电有类似侵权嫌疑。



2. 电池盖板上的防爆阀技术很有可能就是宁德时代最早定义的标准,这套标准已经被行业内广泛采用,所以涉诉专利是这个领域的可能性最大。


3. 这个防爆阀的专利真的就是宁德时代最厉害的武器么?恐怕未必,文章中给出了丰田和三星在这一领域在前的研究,也就意味着宁德时代并无100%的把握,只是目前这件专利代表的模式可能已经成为国内三元锂电的标配了,客观上很容易做外部侵权判定。但是是否一定能经受住不断的专利无效挑战,也是有可能的,就看中航锂电有没有这个能力去做成这件事了。

4. 最后透露出来的信息是,宁德时代之前声称的全系列禁售的期望,恐怕很难实现,这和中国的司法环境,已经中航锂电的背景不无关系,但至少表达了未来双方的诉讼是可以坐下来谈和解的,这也是国际惯例,只是和解条款双方是否能达成一致的问题。所以,形势已经很明朗了,对中航锂电而言,当务之急是全力无效掉这两件专利,通过管辖权异议拖住时间,尽早获得专利无效的有利结果。如果在无法获得专利无效有利结果的情况下,划江而治的进行和解谈判也不失为一种解决方式,目前来看,宁德时代应该是保持开放的,看来并非是要以大欺小。


这也是我一直提倡的,中国当前到了进行真正保护创新的时间节点了,必须要加大对创新的保护,对是否真正侵权做出公正的裁决,才能持续推进中国的创新向纵深发展,而这些大案则能够很好的推动这一目的的达成。


按照专利诉讼的一般经验,经历过诉讼洗礼,曾经被挑战过的专利,如果依然维持有效,则会价值大大提升,会是非常好的下一次作战武器。


而从宁德时代已有记录的被挑战专利无效的案例来看,全部来自去年与江苏塔菲尔之战,当时宁德时代使用了四件专利(3件实用新型+1件发明),这四件专利共被塔菲尔提出了8轮的无效,最终结果是都是继续维持有效。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所以这次对阵中航锂电的发明专利很可能就是上次对阵塔菲尔的那件唯一的发明专利ZL201806695585.1“锂离子电池”。剩下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如果涉及到防爆阀的,有两个备选,一个是名称为“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一个是“防爆装置”。前一个专利的复审决定处于打不开的状态,且只经历了一轮无效,不知道是不是可以认为“一到关键时刻就丢失录像”的司法惯例又发生在这了?或许这件专利的复审决定确实不太想让人看到,所以判断宁德时代继续使用这件专利起诉中航锂电的可能性较低,反而是后者,“防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ZL201521112402.7经历了三轮无效证据,最终依然维持有效,说明这件专利更适合作战,被选择的概率更大。


从此次宁德时代起诉中航锂电的七月中下旬时间来看,似乎是刚结束与江苏塔菲尔的上一场纠纷,这一点从这一系列无效决定中最后一个“防爆装置”是7月2日做出的可以大致推算出。

但是宁德时代和江苏塔菲尔截止目前都未公布双方案件的最新结果,只有宁德时代的代理方律师在近日的推广中披露疑似本案的结果。




来源:某律所官方微信



所以猜测是在宁德时代专利被维持有效之后,法院的裁决也得出了有利的结果。这也合乎一般专利诉讼的节奏,处理完一家的诉讼,腾出精力接着起诉下一家。

也正是因为宁德时代可能使用的就是之前作战的专利,使得中航锂电有足够的准备时间,在8月2日接到法院通知书的当天,就立刻提出了对宁德时代专利的无效请求。一般来看,如果没有充足准备,或者事先大概预知涉诉专利的情况下,很难在一天实现提出无效请求。


接下来简单看一下,塔菲尔之前未能对宁德时代的两件专利全部无效掉,那么中航锂电是否能做的更好?对于“防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ZL201521112402.7,塔菲尔应该同步找了多家代理机构同时进行无效检索,在2020年4月1日、4月13日、6月15日分三次提出了无效请求,推测应该是找了至少两家以上的代理机构进行无效检索。


但是从结果来看,除了让宁德时代将该专利的原从属权利要求2和4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之外,并没有撼动缩小范围后的宁德时代这件专利的有效性。



而至于修改后的这件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8是否稳定的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一般专利审查员在开始一个新案件检索时,都会有一个第一直觉,即这件专利是否能被检索到X或Y类文献,这个直觉也决定了何时停止检索。从目前这个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来看,似乎每个技术特征独立来看都不新鲜,至于合起来是否“新鲜”,还要看深度的分析。但从第一直觉来看,应该是有较大概率找到相关文献的。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所以,摆在中航锂电面前的问题是如何找到真正的检索“牛人”,发现更好的证据材料。


对于另外一件发明专利ZL201806695585.1“锂离子电池”。这是涉及NCM和NCA的三元锂电的电化学方面的专利。塔菲尔在2020年4月17和7月1日分别提交了两次请求,应该也是找了两个不同的团队来做检索。


但是结果二次都未能无效掉宁德时代的这件发明专利。其实从这件专利的保护的内容来看,宁德时代在发明中已经在用变换的限定词语和方向希望获得三元锂电覆盖范围更大的专利,因为三元锂电电化学方面的基础专利大部分是在国外的,所以当时留给宁德时代可以保护的空白点应该并不多。


也正是因为限定更为具体,导致在无效上存在一定困难,这些技术细节的溯源有时并非是专利检索专家做擅长的,一定是需要借助技术专家来确认的。所以对此类的无效证据材料的信息来源,技术专家要更值钱一些。


当然,在追踪专利无效证据材料的过程中,还有很多的技巧的方法,甚至是情报学的分析。单纯的专利检索专家,单纯的技术专家,可能都未必能独立完成所有高质量的任务,而只有找到更多、更专业的人参与到这场“围猎”的游戏中,最终获胜的几率才大。





作者:黄莺,来源:企业专利观察,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H9a8kSC6eoolJOtjJSC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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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宁德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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