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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一性。三请指教:

发布时间:2021.07.21 山西省查看:2235 评论:28

1.一种用于A装置的B(零件),其特征是:… …
2.一种用于A装置的C(零件),其特征是:… …
3.一种用于A装置的D(部件),其特征是:… …
4.一种装置,装有权1、2、3所述的零件B、C和部件D,… …

权1、2、3中的“用于”也可写为“专用于”。

假定所述四个独权都具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那么,此四个独权是否具有单一性?
其中:
●1与4、2与4、3与4间,分别“具有”(类同《指南》的灯丝灯泡探照灯);
●关键是1、2、3间:
答:按说“具有”。
理由:
①三者用于同一装置(产品),均属同一产品的构成部分,“即存在技
术上的关联”,“可以得出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摘自《指南》),三者间“相应的技术特征”即服务于同一产品,三者显然在设计这个产品的“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之内;
②《指南》指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权利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六种方式之一撰写;……:
(i)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本例中的权1、2、3属于“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权利要求”;

③反证:
《指南》“列举了六种可允许包括在一件申请中的两项以上同类或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方式及适当的排列次序”,并申明“所列六种方式并非穷举,也就是说,在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前提下,除上述排列组合方式外,还允许有其他的方式”那么,既然
“(ii)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iii)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iv)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v)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vi)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被确认为具单一性,那么,
产品和专用于该产品或为该产品而专门设计的零件或部件
的独立权利要求,理所当然应该被确认为具有单一性。
以上分析能否成立?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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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上文中标黄色的部分,在你的论述里面没有看见。

    2021/07/21 12:49 [来自安徽省]

    1 举报
  • 第2楼
    应该不具有单一性,就像楼上说的,除了技术相互关联,还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我能想到的一种可能有单一性的情况是
    B和C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
    B和C同时安装在D上,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
    A包含B、C、D,B和C安装在D上。

    2021/07/21 17:34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3楼
    感谢二位的思考和回复。
    大律师兰斯洛特坛友提到“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很对。我在拙贴“关于单一性。欢迎指教”第5楼引用了《指南》2.1.2 总的发明构思部分内容,并谈了对“相同”和“相应”的理解。
    我感觉,判断B、C、D之间是否具有单一性,关键在于确定三者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我的理解是,它们三者专用于装置A,理所当然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且肯定“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理由:既然能用于同一装置,在同一装置内发挥各自的作用,实现各自的功能,又怎能没有“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相应的技术特征”(前面已经谈到三者都具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

    拙贴中“反证”的逻辑(如果能称得上“逻辑”的话)是:
    《指南》罗列出(ⅱ)~(ⅵ)与产品属于“同一发明构思”的方法、设备、用途等等,允许在一件申请中请求保护;
    而(i)则是“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允许在一件申请中请求保护,我理解,这里的“产品”包括第一请教贴中的椅子桌子床,也包括椅子腿、桌面(当然前提是它们都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椅子腿对于椅子来说是零件,但它本身是产品是确定无疑的,无论是外协还是本企业配套,它是产品的属性不会改变——那么问题来了:在我们议论的问题中,这些零件的“产品”属性被认可吗?如果认可,那么按照(ⅰ)来判断,它们具单一性无疑。如果认可它们是产品但不认可它们之间的单一性,那(ⅰ)的作用呢?接着可以质疑,为什么除(ⅰ)之外的(ⅱ)~(ⅵ)所列情况就可以?如果零件不被认可为产品,理由、道理、依据、逻辑在哪里?
    欢迎诸位继续指教。

    2021/07/21 20:00 [来自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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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下午精读《推荐适合机械撰写人看的书》,受益匪浅。收藏,感谢。
    发布时间:2021.04.26查看:8264 评论:46

    2021/07/21 20:35 [来自山西省]

    0 举报
  • 第5楼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上述条款定义了一种判断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两项以上的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方法。也就是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在技术上必须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以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示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
    上述条款还对特定技术特征作了定义。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每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

    按照楼主的撰写样式,翻译过来,大致应该是这样的:
    1.一种用于****的定位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定位装置包括M(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XXX和XXX。
    2.一种用于****的飞机降落监控设备,其特征是:所述飞机降落监控装置包括M(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XXX和XXX。
    3.一种用于****的核动力发动机,其特征是:所述核动力发动机包括M(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XXX和XXX
    4.一种****,装有权1、2、3所述的零件B、C和部件D,… …


    如果有M,这种写法肯定不够好,但可能不存在单一性的问题;如果没有M,楼主的理解
    我感觉,判断B、C、D之间是否具有单一性,关键在于确定三者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我的理解是,它们三者专用于装置A,理所当然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中,楼主实质考虑的是B C D分别与A之间的单一性问题,但是,这不代表BCD之间就不存在单一性的问题,试问BC是否属于同一发明构思?BC之间的特定技术特征在哪里?这个和零件产品没什么关系,

    2021/07/22 02:21 [来自广东省]

    收起回复 1 举报
    • 2021-09-09 10:13:43 [来自广东省]

      回复 0 举报
  • 第6楼
    本帖最后由 江河浪湖海波 于 2021-7-22 17:53 编辑

    “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是以“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为基础的;
    所以关键在于,你的题干缺少的关键信息:
    bcd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是否相关联。。。

    以探照灯为例;
    假设现有技术中存在改进前的灯泡与灯丝组成的探照灯;
    你新提出的灯丝与灯泡,如果分别解决亮度与寿命的问题,那么显然没有单一性;
    如果都是解决寿命的问题,但手段关联不大,如灯丝为材质熔点高,灯泡为气密性好以抽成真空,应该也不具有单一性;
    如果解决的问题和手段相联系,如灯丝为耐氧化,灯泡为气密性好可用来使灯丝处于真空环境,有单一性显然更强些,但也未必一定有;比如当发明点为:灯丝“更”耐氧化,灯泡的气密性“更”好,这时“问题本身”不具有创造性,显然会导致“解决的问题”这个联系的重要性降低,判断的主观偏差会更大。

    另外单一性应该是“相对性”而非“绝对性”,是个度只能说单一性更强或更弱,相比很多概念来说更具有主观性,想要别人无争议地说服你是做不到的(你可以在这里一直辩论下去而不败)。。。对技术问题和手段理解的上位些,可能会比下位些更具有单一性。。比如所有对汽车的零件的改进显然都在“使汽车更好用”构思下,但仔细划分后显然解决的实际问题和具体效果就千差万别了,具有还是不具有你说的都对,只能说以审查员为标准你大概率是不对的。
    个人拙见,欢迎指正。

    2021/07/22 09:21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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