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完整性问题
发布时间:2015.03.23 上海市查看:8311 评论:17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大都市的农民工
[5]思博市市长
主题:18 回帖:166 积分:530
热帖推荐
-
吕洞宾
2024-04-05 16:42:59
求助大佬帮忙解答!!!
14评论 0 -
唐钰
2024-04-14 20:23:49
怎么和专利代理人合作
27评论 1
李工仲明
2015/03/23 21:34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大都市的农民工
从逻辑上来讲,既然权利要求限定的是技术方案,其必然要求是完整的,所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应该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
A26.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但是我从A26.4和审查指南中的相关内容中没有找到关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必须构成完整技术方案,不允许将解决某技术问题的几个技术特征拆开分别作为附加技术特征写成多条从属权利要求的论述。我也是看到了某些撰写的权利要求,怀疑其中的某些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才有这个疑问的。
2015/03/23 22:01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从权的技术方案,是否有正当理由怀疑你的从权的范围中,是否有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当然,这个技术问题,不能仅仅认定为独权的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或独权所解决技术问题的水准。
建议你看看2011年的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实务考题的无效请求部分,大概是权3,就是这个问题。
2015/03/23 22:06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大都市的农民工
这个解释很有说服力。如果从属权利要求中没有给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的附加技术特征,而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是包括解决技术问题所需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那么这个从属权利要求就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015/03/23 22:43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贰贰就是二
2015/03/24 08:5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tansuyuan
正如你所说,无论在专利法,细则,还是审查指南中都未明文禁止不能拆写从属权利要求。
但在中国的实务中,往往审查员会这么审。
但在国外实务的话,拆写从属权利要求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原因也很简单,无论从属权利要求怎么写,它总是从属于独权的,
而独权只要能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此从权也必然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所以,在国外,一般技术问题都会写得较为简单。
2015/03/24 09:01 [来自日本]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