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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宽限期内的他人公开

发布时间:2015.03.16 上海市查看:3305 评论:4

如果在宽限期内,甲自己先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公开了自己的技术,乙随后在书刊上公开了相同的技术,且是乙自己研究的。甲在乙公开后去申请专利,且申请日在宽限期内,那么乙的公开应该已经破坏了甲申请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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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宽限期不是优先权,宽限期只是给了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抗因为自己的某些行为所产生的现有技术。并不能对抗其他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现有技术。
    所以其他人在申请日之前所产生的现有技术,仍然可以构成申请人的申请之前的现有技术。

    2015/03/16 21:2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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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5-3-16 21:22
    宽限期不是优先权,宽限期只是给了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抗因为自己的某些行为所产生的现有技术。并不能对抗 ...

    这会出现一个漏洞,甲在学术会议上首次公开了新技术,同行乙是该会议的成员之一,会后,乙故意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将甲的新技术完全公开,即使甲在宽限期内将新技术申请专利,新颖性同样受到破坏。

    2015/03/17 09:5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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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823676944 发表于 2015-3-17 09:57
    这会出现一个漏洞,甲在学术会议上首次公开了新技术,同行乙是该会议的成员之一,会后,乙故意在学术期刊 ...

    仅仅就法条本身的内容而言,我觉得是会产生这样的漏洞的。

    2015/03/17 10:0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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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823676944 发表于 2015-03-17 57:42
    这会出现一个漏洞,甲在学术会议上首次公开了新技术,同行乙是该会议的成员之一,会后,乙故意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将甲的新技术完全公开,即使甲在宽限期内将新技术申请专利,新颖性同样受到破坏。

    是的,而且取证乙是未经甲同意而公开或是否是乙自己研究的成果是十分困难的。

    2015/03/17 10:1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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