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关于权利要求书**能性限定的问题请教
发布时间:2020.11.20 福建省查看:1666 评论:5
大家好:
实用新型中权利要求独权里面
1.功能性限定是不是最好少用,比如XX部件用于于什么功用!
2.如果写了,删除掉会超范围吗?
3.如果没写,加进去更能说明特征,会超范围吗?
看了一些资料都有点晕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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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l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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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l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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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l123
2020/11/20 18:43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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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作为效果描述确认可行,用词听说需注意,不同写法用词对应的结果可能不同,欢迎功能描述撰写大能抛砖解说
2020/11/21 11:2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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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08:3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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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楼上的,如果主动补正的时候,顺带把已经写得这些用途的写法删除应该不会影响什么吧?比如加热器用于加热作用,本来顾名思义就是这个用处的!有点画蛇添足!索性删除了!应该不会说是超范围吧?
谢谢
2020/11/23 18:20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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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18:21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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