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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关于权利要求书**能性限定的问题请教

发布时间:2020.11.20 福建省查看:1666 评论:5

本帖最后由 kcl123 于 2020-11-20 20:01 编辑

大家好:
实用新型中权利要求独权里面
1.功能性限定是不是最好少用,比如XX部件用于于什么功用!
2.如果写了,删除掉会超范围吗?
3.如果没写,加进去更能说明特征,会超范围吗?
看了一些资料都有点晕了!谢谢大家!

标签: 实用新型 专利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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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补充,说明书和事例中都有做功能的说明的!

    2020/11/20 18:43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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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帮顶,最多不用或少用,对应一般专代, 如果功能权利要求写的好,效果等同于上位概括,
    功能作为效果描述确认可行,用词听说需注意,不同写法用词对应的结果可能不同,欢迎功能描述撰写大能抛砖解说

    2020/11/21 11:2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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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个人见解,没有什么问题,而且现在很多大所代理人都喜欢用这种方式,实际上这种也看个人撰写的功力,尤其是在分段式权要撰写的过程中,某一个结构与你上面的结构没有直接联系时,或者他们中间省去了很多中间部件后,我就会喜欢使用,譬如说,一个反应釜里装了一个搅拌桨,独权写,反应釜包括壳体; 搅拌桨,所述搅拌桨设于反应釜内用于对物料进行搅拌......写这种的时候我会用的比较多,主要是因为你需要搅拌桨这个必要部件,但是搅拌桨与壳体的连接不需要写进去,当然这种还有其他替换的撰写方式,例如可旋转的安装于壳体内,这两句其实也差不多,但是我喜欢第一种,看起来简洁明了,,当然这是个人意见,每个人撰写方式不同,所以区别还是不少的,,但是退一步讲,就算有审查意见,后面还可合并修改,所以独权这么写没问题

    2020/11/23 08:3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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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kcl123 于 2020-11-23 19:05 编辑

    请教楼上的,如果主动补正的时候,顺带把已经写得这些用途的写法删除应该不会影响什么吧?比如加热器用于加热作用,本来顾名思义就是这个用处的!有点画蛇添足!索性删除了!应该不会说是超范围吧?
    谢谢

    2020/11/23 18:20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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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毕竟这些用途在说明书里面都有详细的说明!

    2020/11/23 18:21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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