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改革实用新型制度
发布时间:2022.07.11 安徽查看:1885 评论:0
——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看当前我国创新面临的困境
十九世纪,工业革命从英国传播至欧洲大陆,在这一背景下德国发明实用新型制度并率先实施,日本明治维新改革开始“脱亚入欧”并对德国全面模仿,也较早的引入实用新型制度,两国在经历漫长发展后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迎来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拐点,在拐点出现后,两国又不约而同的进行制度改革,使实用新型申请量大幅度降低并在此后继续维持这一现状。我国自实施《专利法》之初每年实用新型申请量均高于发明申请量,近年来更是呈现进一步扩大趋势,我国何时会出现类似德日拐点以及以何种形式出现则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难题。
19世纪初,当英国工业革命行将结束的时候,整个欧洲大陆除了离英国最近的比利时一个国家,以及法国和其他国家的屈指可数几个大城市外,基本上还是农业经济。
1830年,英国从事农业的人口仅占总人口的25 %,欧洲大陆的法国和意大利却占 60 %, 德国为70 %以上,西班牙90 %,俄国和整个东欧则高达95 %。工业革命对于当时的欧洲大陆来说,是一个虽已听到汹涌澎湃的波涛声然而尚未到来的大潮。
欧洲大陆的工业革命大体上从 19 世纪初开始,整整延续了一个多世纪,19 世纪对欧洲大陆来说可以称得上是“工业革命的世纪”。欧洲大陆的工业革命受英国工业革命的影响巨大,是英国工业革命的继续、扩散、推进和发展。
尽管初期英国严格限制机器、技术、人才流向欧洲,然而生产力的扩散毕竟是一股任何人也无法阻挡的时代潮流。1824年英国取消了阻止熟练工人迁移国外的法律,1843年,禁止出口机器的法律也停止实施,大量的英国过剩资本与技术流入欧洲大陆,使英国发挥了欧洲“引擎”的作用,欧洲大陆的工业革命在先进技术的带动下逐步展开。
正是由于受英国的巨大影响,一般来说在地理位置上距离英国愈近的大陆国家,工业革命开始的愈早,速度愈快,工业化的程度也愈高。
整个工业革命由西向东迅速推进,法国、瑞士、德国、俄国等国的工业革命相继展开,70 年代末,上述国家除俄国外,工业革命基本完成。但是,欧洲大陆的工业革命毕竟比英国晚了近半个世纪,各国政治情况各异,经济发展阶段不同,自然资源的配置彼此有别,这就使欧洲大陆的工业革命显示出自身的特色,制度设计上也是因本国国情而不同。
在英国先进的工业技术面前,作为后发国家德国为了保护本国落后的农业、手工业并实现对前者的技术追赶,通过制度设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对“小”发明创造进行保护,本国技术人员的创新热情得到激发,发明创造的商业化进程得以加速,为培育本土创新文化、在更高水平上从事研发活动积累了实践基础。
1853年7月8日美国海军准将马休·佩里率领舰队强行驶入江户湾的浦贺及神奈川(今横滨),在美国的武力胁迫下,幕府接受了开港要求,于1854年3月31日在神奈川签订了《日美亲善条约》(即《神奈川条约》),史称“黑船事件”,从此日本被迫结束锁国,幕府统治逐步瓦解,改革大幕徐徐拉开,十九世纪下半叶这场席卷全国的改革便是广为人知的明治维新。
而在这场深刻的变革中,二次出国考察为改革奠定了主基调并指明了方向。
第一次是1871年11月,由岩仓具视率领的包括议木户孝允、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山口尚芳为副使的使节团,从横滨出发,首先前往美国,1872年8月转赴欧洲,直到 1873 年 9 月回国。使节团先后访问了美、英、法、德、俄等国家,拜见了各国首脑,考察了各国政府机关、议会、法院、港口要塞、兵营、农牧场、学校、报社和各种社会福利设施。
使节团对欧美各国进行了详细调查研究后,多数人认为,英美体制虽然对发挥人的聪明才智,促进生产力发展有很大作用,但是不符合本国国情,反之,对德国体制、政策大为赞赏,认为两国国情相似,其经验与制度尤为值得日本模仿。
第二次是伊藤博文率领的考察团于1882年3月再赴欧洲,此次将近一年半的考察,大部分时间位于德奥两国,伊藤博文与德国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施泰因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在给岩仓具视信中表达了与施泰因谈话的强烈感受,“昨日一见施泰因,其所论英法德三国政体及条述各国学者之学说,使某极为振奋”,对施泰因学说心悦诚服,更加坚定了效仿德国的决心。
基于上述认识,1883年8月考察团回国后,伊藤博文决心按照普鲁士模式改革日本并于1889年2月11日正式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1890 年开始实施。
日本通过明治维新改革,效仿西方,脱亚入欧,从落后的封建主义走上资本主义强国道路,并在1895年甲午战争、1905年日俄战争分别打败了昔日的两个强国。
而在整个效仿西方,脱亚入欧过程中,又因为德日两国国情相近,符合渐进式改革要求,最终选择以德国作为榜样进行全方位改革,致使日本的现代化之路始终有德国的影子,并产生了相似的影响。
在全面效仿德国过程中,日本于1905年实施实用新型制度。
19世纪后期,日本和德国的经济发展都得到了快速发展。日本方面,1874年到 1890年工业年均增长率为12.1% ,而英国为1.7% 、美国为5.2% 、法国为2.1% 、德国为3.5% 。1885年到1914年30年间,日本的国民生产总值增加了1倍,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加了1.7倍,从而跻身列强之列。德国方面,1874年到1890年间工业年均增长超过英国、法国。1891年到1900年间,德国工业年均增长率为4.8% ,超过英国1.6% 、法国2.6%和美国3.5%。到1900年到1910 年间,德国在世界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仅次于美国,超越英国居第2位。
德国发明实用新型制度并最早实施,日本紧随其后,其他欧洲、亚洲、北美国家相继设立并开始实施,时间大多数集中于二十世纪下半叶。
德日实施实用新型制度后,初期申请量处于一个缓慢增长的过程,二十世纪上半叶,受二次世界大战影响,申请量出现波动。
尽管德日实用新型制度实施时间晚于发明,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两国实用新型申请量超过发明申请量,德国除个别年份发明申请量超过实用新型申请量外,多数年份也是发明申请量低于实用新型申请量,日本则是一直保持着发明申请量低于实用新型申请量,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出现拐点。
八十年代初两国实用新型申请量均达到最高峰,德国年申请量接近三万件,日本年申请量超过二十万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方数据,1985年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全球占比为72.03%。
与此同时,发明申请量在实用新型申请量达到最高峰时实现数据赶超并在此后继续维持这一状态。
在数据上发明申请量超过实用新型申请量后,两国又几乎在同一时间分别对实用新型制度从立法、政策上进行调整,故而从上图中我们看到德国在1987年实用新型申请量出现断崖式下降,日本也于1988年开始显著下降,此后两国实用新型申请量均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截止到2020年,德国实用新型年申请量已不足一万件,而日本实用新型年申请量甚至连五千件都不到。
德日两国实用新型申请量变化经历了从初期的缓慢增长到中期的逐步上升至最高峰,再到末期的缓慢下降,呈现倒U形或者正态曲线。
德国1877年颁布本国《专利法》之后于 1891 年颁布了《实用新型法》,日本的特许(发明)制度1885年开始实施,实用新案制度1905年开始实施,两国分别花了将近90年、75年的时间使得发明申请量超过实用新型申请量,并在出现拐点后分别采取制度上的调整,使实用新型申请量大幅下降,整个发展轨迹表现出高度的相似性。
回到制度设计初衷,后发国家为了实现技术追赶以及对本国的保护发明而实施实用新型制度,这就像人们为了爬上一个高桌给自己拿来的垫脚凳,在开始时垫脚凳无疑节省了大量体力并发挥重要作用,而当双手已经够到桌面并可以开始依靠臂力爬上桌面时,适时拿走垫脚凳是必要的,如果不及时撤走形成路径依赖又有可能阻碍继续向上攀爬这一行为,反映到专利层面便是对本国创新的阻碍以及对经济发展的损害。
在金麟洙所著《从模仿到创新》一书中,以韩国技术学习动力为例,论述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促进韩国企业效益增长方面经历了从强向弱转化的过程:1970年到1986年实用新型专利显著地影响了企业销售增长,但发明专利则没有,然而,1987年到1995年发明专利的作用变得显著,而实用新型专利的作用显著降低。
后发国家因模仿而产生的学习效应是边际递减的,过度的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增长不能带来足够的学习效应和内驱动力,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阶段适用性以及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的弱保护性共同削弱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使用价值,一国经济体需要结合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实施有效的专利制度选择。
1949年新中国成立,在经历建国初期混乱后,慢慢迎来改革开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对于中国来说再次处于历史的“风陵渡口”,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于1984年颁布《专利法》并于次年开始实施,在起草我国首部《专利法》时,大量参考了德日两国立法、实践,与德日不同的是,我国《专利法》中同时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并没有像德日不同专利类型采取分别单独立法的模式,故而三种专利同时实施。
从1985年至2020年,我国每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如下图所示:
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从《专利法》实施之初,每年实用新型申请量均高于发明申请量,在2014年,两种类型专利申请量出现缩小趋势,但是近几年,差距又进一步拉大,发明申请量暂时稳定在每年140万件的水平,实用新型申请量依然保持高速增长,2020年三种专利申请量已突破五百万大关,实用新型更是占据其中五分之三,接近300万件,是发明的两倍多,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2019年我国实用新型申请量占世界96.9%,不出意外,过去的2021年已突破300万件大关。
对比德日两国分别花费将近90年、75年的时间使得发明申请量超过实用新型申请量,目前我国《专利法》距离开始实施已走过37个年头,如果我们按照德日发展路径花费这一时间,当前差不多处于时间的中间节点,未来两种专利申请量还会进一步增长,并在若干年后实现发明申请量赶超实用新型申请量。
但是目前的困境在于,即使假设我国实用新型申请量已达最高峰,今后每年维持在300万件水平,那么意味着发明申请量需要翻一番才能实现赶超,而伴随着我国开始从专利数量追求转向专利质量提高,预期今后一段时间专利申请量很难再像之前那样保持大幅增长,实现数量翻番存在着较大的困难。
另一种可能便是提前启动实用新型制度改革,降低每年实用新型申请量,然后实现发明申请量赶超实用新型申请量。这一路径尽管在数量上能够达成预期目标,但是方式已偏离德日模式。
现行《专利法》已经经过四次修改,在这四次修改中都没有对实用新型做大的调整,前三次修改时间间隔均为8年,第四次修改和第三次修改间隔为12年,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第四次修改后的《专利法》,故而从以往经验来看短期内对实用新型从立法做调整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动向来看,较大可能是通过在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引入明显创造性来实现质量提高,但是这一举措能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还要看今后实践。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取消对实用新型申请阶段、授权阶段的财政补贴,在取消补贴的情况下依然维持如此高的申请量,背后原因有待进一步分析,是真需求还是伪需求。而被人们广为吐槽的高新技术企业评定与实用新型专利挂钩产生了大量的“伪需求”,这部分申请在我国每年申请量中占据多大比例,是否有必要将高企评定与实用新型脱钩也是需要做进一步的调研。
由于各国国情、发展阶段、文化传统、产业政策等诸多因素不同,我国两种专利申请量是否会沿着德日模式向前发展,目前不得而知,还需今后时间、实践给出回答。
无论采取哪种模式,未来发展趋势必然是发明申请量会超过实用新型申请量,只是拐点会在何时出现问题。
二十世纪后发国家纷纷引进并实施实用新型制度,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伴随本国经济、科技水平的提升,制度的正向作用慢慢淡化,如果不及时做出调整,甚至会产生反向的负面作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所带来的市场垄断和限制性模仿同样能够对新技术形成自然抑制,并最终将导致创新活力的下降。
部分国家虽然依旧保留该项制度,但是已开始慢慢弱化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另有少数国家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已废除实用新型,如比利时、荷兰、澳大利亚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21年废除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可以预见的是,我国实用新型未来将会迎来较大的制度变革,以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文章来源于公众号“IP圈里圈外”,VX:patent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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