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最后的挣扎
发布时间:2020.11.20 重庆市查看:2294 评论:9
对于实务权一的争论点,我觉得吴老是一语点破这个争议。如果现有技术公开了夹持装置,仅写“支撑杆+夹持装置”没有创造性。如果没有公开夹持装置,容易存在纯功能限定导致不清楚的问题。解决了大多数考生的疑惑,很明显,考试属于后者,现有技术并未公开。但是我还有一些疑惑,我认为仅写“支撑杆下端连接夹持装置,夹持装置用于固定支架”不属于纯功能限定,因为,支撑杆下端连接也是属于一个技术特征,将夹持装置设置在其下端,就可以解决稳固的问题,并且也可以算是对三个实施例的概括。如果仅仅写“还包括夹持装置”,没有任何连接关系,包含了夹持装置设置在支撑板上?支撑杆中部?并不能很好的将支架固定,才属于所谓的不清楚,并且不一定能解决技术问题,才属于纯功能限定,超出了说明书的范围,有相应连接关系的不属于纯功能限定,解决了技术问题,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扣分。
抛砖引玉
偶像
2020/11/20 14:28 [来自重庆市]
收起回复 0 举报nymwxzswz
2020/11/20 14:38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大树406877713
2020/11/20 15:21 [来自重庆市]
收起回复 2 举报wyjwsl01
2020/11/20 15:2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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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07:59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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