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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底座真搞不懂你们都在瞎琢磨什么

发布时间:2020.11.22 北京市查看:3083 评论:11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具有夹持作用的夹持装置和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为具有夹持作用的夹持装置。二者保护范围是一样的。写与不写有什么区别?是不是都没干过实务?不要听谁谁谁给的答案怎么怎么样。连题的内容都没见过的人给的答案,很权威吗?

标签: 2020专代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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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那两句话,保护范围一样。我能理解。但是,“写与不写有什么区别?”,我没懂

    2020/11/22 11:00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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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考试的话,肯定有区别呀

    2020/11/22 12:27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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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只写所述底座为夹持装置行吗

    2020/11/22 15:5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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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3个实施例都没有 底座  ,底座是背景技术,肯定要扣分,估计5分左右

    2020/11/22 17: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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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2 19:07: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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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2 19:34:4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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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2 19:39:2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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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也是认为,在背景技术部分已明确发明的目的,用具有夹持作用的装置来替代了底座,背景技术中好像还对”底座“作了定议性的说明,好像是手机支架的底座用于放置于台面上使用的,如果在独权中描述为“所述底座为具有夹持作用的夹持装置”,即是对底座用功能再进一步的限定,表示“底座具有放置于台面使用的同时还具有夹持的作用”,既包括底座固有功能,还包括限定的特征。而在实施例2中,二个弹性的夹特件只是夹持于空调出风口的叶片上,而不具有放置于台面也能使用,而在独权中采用“底座”这个部件来表达,我则认为不妥的。二者所表达的保护范围是不一样的,我认为用“夹持装置”来表达才符合本发明的主题。

    2020/11/23 09:3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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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3 11:54:3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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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我也写了底座,好想哭

    2020/11/23 10:2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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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4 16:24:3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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