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馋洋洋 于 2020-10-20 11:17 编辑 摘要: 纵观中国专利法修订的过程,以高调进行立法从而迎合国际专利制度要求,以中调进行司法从而客观符合本国专利水平,以低调进行执法从而保护民族产业,阶段性抑制专利制度的关键部分(如惩罚性赔偿措施),等待获得制造优势和经济足够发达后,再调整专利的司法和执法水平(如当今的修法举措)。这恐怕便是从1985年到今天这35年来中国专利制度变迁的精神内核。
一
“我们是在跟小偷谈判!”
美国贸易谈判副代表约瑟夫·梅西(Joseph A. Massey)对中方知识产权谈判代表团进行了这样的开场白。
这一天是1991年11月21日,距离专利法实施已经六年。
中方谈判代表团团长是刚刚履新4个月的外贸部副部长,一位吴姓女士,她怒怼了回去:
“我们是在跟强盗谈判!”
回怼之后,吴姓女士接着说道:
“请看你们博物馆里的收藏,有多少是从中国搞过来的?据我所知,这些中国的珍宝,并没有谁主动奉送给你们,也没有长着翅膀,为什么却越过重洋到了你们手中?这不能不使人想到一页强盗的历史。”
“请问,你们美国市场上有没有盗版产品?难道这里就是一方净土?你们美国也曾经是世界有名的盗版大户,对欧洲的知识产权盗用了上百年。伯尔尼公约已经存在了近百年,你们参加这个公约才几年?”
“再请问,在美国,有没有盗印盗录的中国产品?据我们所知,你们的音像市场上就有未经允许私自翻录的中国录像中国图书。”
……
此前,美国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效率,相关立法迟缓。1989年,美国业界向政府反映其版权在中国被窃取,美国商业利益受到损害。作为回应,布什政府按照《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特别301条款” 的规定将中国列为“重点观察国家”。——这是美国“301条款”首次对华发威。
“301 条款”的最早是指美国《1974 年贸易改革法》的第301 节,核心内容极具流氓霸道特性:
“当美国认定自己的贸易权利遭到外国侵犯时,美国可以立即采取行动消除这些侵犯”。这句话的意思,翻译过来就是:“谁赚得比我多了,就盘他!”
后来这一条款发展出了“特别301 条款”,其主要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定,并赋予美国贸易代表绝对权力,当其认定某国的贸易做法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不利,此时美国有权单方面采取贸易制裁措施。
1975-1991年间美国曾对日本发起过14起“301条款” 调查, 迫使日本在半导体、农产品、人造卫星、超级计算机等领域作出让步,日本也成为当时美国发起“301条款” 调查案最多的国家。其中,1986年的日美半导体协议,大大限制了日本半导体业的发展,客观上成就了中国台湾和韩国等的半导体产业的迅猛发展,最终后来者居上,结束了日本半导体业昔日的辉煌。
现在美国要将同样的手段施加到中国身上。
1990年4月2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再次发布《特别301报告》,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USTR认为中国没有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专利立法未覆盖到关键部门。经过之前两年(1988-1990年)的磋商,中美未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取得实质性成果。
1991年4月26日,USTR首次将中国“升级”列为“重点国家”,并于5月26日对华发起“特别301调查”。此次调查涉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机密,其中第一条便是中国对美国的药品和其它化学品没有提供专利保护。
在调查过程中,USTR公布了拟对华贸易报复的清单,威胁对中国l5亿美元的106种对美国市场依存度相当高的出口商品(女式丝绸服装、橡胶和塑料鞋、皮革箱包类、收音机和收放机类、珠宝、青岛啤酒等)实施制裁,征收100% 的惩罚性关税,除非中国政府同意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
面对USTR的施压,中国政府积极与美国进行了相关问题的谈判磋商。
吴姓女士临时代替一直负责贸易谈判的佟先生,率领知识产权谈判团奔赴华盛顿。但没想到得来了这样的欢迎仪式,这是对我们民族自尊心极大的侮辱。
当然,不可否认,这也是美方谈判技巧的一部分。
在上面据理力争之下,中方在版权问题上占了优势。
此时约瑟夫·梅西改变了谈判的策略,暂时把版权问题放在一边,死死缠住专利问题不放,他们指出:
中国的专利法中没有关于对药品和利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授予专利的条款;对美国企业来华投资转让或使用的美国药品和化学物质专利要有条件地实施行政保护;要在1993年1月1日前修改专利法并颁布施行……
接着又是一系列针锋相对的辩论。
历经几天的谈判,在双方谈判代表们以为局势好转,继续谈剩下的几个方案之际,美方贸易总代表希尔斯却单方面宣布对中国进行贸易报复。
吴姓女士以及后来成为WTO上诉机构大法官的张月娇等人获知此消息,倍感气愤,立刻离开谈判桌,拒绝了对方谈判代表的握手,当天便离开了华盛顿,回到北京。
之后,美方又通知中方说有缓冲余地……
很多国际谈判总是要经历顶、磨、拖、让四大阶段的,现在这还只是顶和磨的阶段。
后来经过两国谈判代表们几次来回华盛顿和北京的谈(chao)判(jia)以及政府更高层的协调,双方同意采取向关贸总协定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草案靠拢的办法解决主要分歧。
TRIPS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一个知识产权协议,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GATT,即WTO的前身)中由美国等发达国家发起的知识产权谈判中最终形成,使知识产权与货物、服务贸易共同形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
这个协议对中国的改革开放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方面要求我国的法规能够与“TRIPS”协议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要求我国的专利制度更具有保护力度,更有利于调动国内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提高专利保护能力和水平。
考虑到“TRIPS”中对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标准已得到国际认同,考虑到我国当时“复关”的目标,考虑到美国根据301条款对我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要求多数与TRIPS一致,中国作出了让步,基本接受了美方的要求。
当时的中国谈判代表团的成员来自各个有关部门,其中来自医药部门的代表本来极力反对作出让步,此时则感慨地说:“中国***上天,要感谢****,因为他撤走苏联专家,激励我们自力更生、发愤图强。如果中国化学药品能够突飞猛进走向世界的话,要感谢布什。他的贸易报复大棒令我们惊醒,催我们奋发,我们没有别的选择,只有自己争口气。”
1992年1月17日,中美在华盛顿达成协议,即《中美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由吴姓女士和美方贸易代表希尔斯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字。
这次的协议的达成实际上远远超出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它不仅结束了美国之前扬言的15亿美元的贸易制裁,同时也打破了自1989年****以来美国对中国进行的全面制裁,对于中国当时重新返回国际舞台至关重要。
此时距首部《专利法》实施已经将近七年。
从那时开始,中国《专利法》的修改,便不仅仅对一个专门法律法规的变更。
为了履行承诺,中国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并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批通过,于1993年1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
此次《专利法》修改共新增条文1条、删除1条、修改19条,主要包括:
1)扩大专利保护的领域,化学物质、新药、新食品、新饮料和新调味品本身给予专利保护;
2)加强专利权人的保护,授予了专利权人以进口权,并规定方法专利的效力延及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取消了专利权人在中国实施专利的义务;
3)发明专利的保护期由15年延长至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由8年延长至10年;增加了本国优先权。 4)修改我国专利法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使其与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基本一致;
5)明确规定,只有当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时,举证责任才由原告转到被告。
经过此次修改,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水平已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
在谈判桌上指责中国是“小偷”的约瑟夫·梅西没能等到他提出的条件得到履行,便于1992年随着老布什的下台而黯然离开政界,转战学术界,成为达特茅斯学院的Tuck商学院亚洲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他积极宣传中国,告诉他的学生们:到中国去,那里才是决定未来你们公司成败的关键。
二
《专利法》修正案实施整整一年后,1994年1月1日,中国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成员国, 中国专利局成为该条约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初步审查单位。中文正式成为PCT申请的工作语言之一。
同年四月,中国正式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但是,仅仅两个月后,1994年6月30日,***政府不顾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上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和取得的重大进展,以中方对知识产权执法不力为由,再次宣布把中国列入“重点国家”名单,并开始对中国进行“调查”。
之所以选在6月,是因为***(1993-2001年任美国总统)在上台时提出以促进贸易为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的“公平贸易”对华政策,首次把最惠国待遇和1989年的人权问题挂钩,对中国实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但由于中国巨大市场的吸引力,以及国内外的压力下,1994年5 月26日,***宣布延长中国最惠国待遇,将最惠国待遇问题和人权脱钩,生效日期在六月底,这样,美国制约中国的筹码少了一件。
此时,知识产权便成了美方很好的替换筹码。
于是,美国将知识产权和中国复关联系在了一起,以贸易报复相威胁,全面施加压力。
1994年12月31日是美国对我国进行的所谓“调查”的最后期限。当天,美国贸易代表坎特根据“特殊30l条款”,公布了对我国贸易报复清单,征求美国公众意见。
我国外经贸部依据中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在同一天公布了反报复清单,征求中国公众的意见。
不过,两国在贸易战上强硬地表了一下态,便又开始谈判了。
1995年1月18日至1月28日及2月14日至26日,中美双方又经过两轮艰苦谈判,终于在2月26日达成协议。3月11日双方正式签署了换函,美方随即取消对中国“特殊30l条款”调查,双方撤销报复与反报复清单。协议包括两份文件,一份是外经贸部部长吴姓女士和美贸易代表坎特的外交换函;另一份是我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作为换函的附件。
换函中,两国政府承诺对知识产权实施充分有效的保护,并将此提供给对方国民,确认并回顾了中国已经通过司法和行政程序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巨大进展。
中国重申按中国法律,严厉查处违法侵权行为。
紧接着,在1995年3月1日至8月31日,中国实行了为期6个月的重点执法期,重点查处盗版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书籍和其它出版物的侵权行为,假冒商标权,尤其是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不公正竞争行为。
另外,在省级地区建立由工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专利、商标、公安、电子等部门参加的执法检查组,“长期工作,运用综合手段,加强行政执法力量,查处重大违法侵权案件,解决地区突出问题”。
在1994-1995年的这场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一方面威胁制裁,使两国关系高度紧张,表示美国不再容忍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中国制裁的商品价值达到历史新高;另一方面,又考虑两国大局,即中美关系处于极度脆弱之中,必须要保持接触和交往,而知识产权谈判又是脆弱关系中的一条连线。
如果这条连线断了,那么中美关系就彻底断裂了。
当中美第二个知识产权协议签署时,美方对中方有一个重要的承诺,那就是对中国加入WTO采取“更为灵活”的态度。接着,欧共体和日本也纷纷要求中国将该协议适用于它们国家,对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提供同样的保护。中国则根据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予以了肯定的承诺。
这些互动大大推进了中国的入世进程。
就在中美剑拔*张的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即WTO)正式成立。同年,中国正式提出加入WTO 的申请——即入世(1986-1995年间,称为“复关”)。7月11日,中国成为该组织观察员。
翌年,中国参加了《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该协定是1971年3月24日由《巴黎公约》缔约国签署,其建立的国际专利分类(IPC)把技术分为A-H八个部类,约70,000个复分类,在专利领域影响深远,目前在专利检索等工作中普遍使用。
为了实现“入世”承诺, 中国按照WTO 相关条约要求, 有针对性地再次修改了主要知识产权法律。《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便于入世前的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人大审议,并于2001年7月1日正式生效。
此次修改共新增条文4条、删除4条、修改28条,主要集中在进一步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简化专利审批程序,包括:
将国有企业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取消改为“所有”,国企可以对专利有完**置权。
对职务发明引入合同优先原则,允许科技人员和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发明创造的归属。明确对职务发明人不仅给予奖励,还要给予报酬(之前只有奖励,没有报酬)。
增加了许诺销售、诉前禁止、侵权赔偿计算等措施;
明确了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专利机构的专利工作职责;
完善了授予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
筒化了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
规定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由法院终审;
对复审委的复审和无效宣告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
在一系列努力下,尤其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如《专利法》修改的基础上,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
三
就在中国“入世”的当年,世贸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两年后又通过了落实该宣言的决议,允许各成员在规定条件下给予专利强制许可,制造有关专利药品并将其出口到相关国家,这突破了TRIPS协议的有关限制。
作为公共健康大国,中国应当修订专利法,完善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虽然至今未用过一例)。
另外,当时的环境中,全球生物剽窃(biopiracy,也称“生物海盗”)案例层出不穷,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公司常常利用不正当方式获取像中国和许多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动物、植物、微生物的DNA、基因、基因组、细胞、组织、器官等遗传材料及相关信息),再通过生物技术开发和产品专利保护的形式,从提供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市场上获取暴利。
例如,美国一家公司将松花江平原上的一种野生大豆通过基因转接技术复制出一种用以榨油的高转化、高产能、低成本的大豆种子,然后在世界范围一百多个国家申请了专利。最损的是,这家公司“免费”给中国大豆产区的农民提供种子,然后在WTO上诉,称中国农民盗用其种子形成侵权;农民被迫停止种植,中国榨油企业被迫高价进口美国大豆,并囤积;然后美国金融资本狂抛大豆,导致大豆价格直线下跌,粮油价格随之暴跌,高价购买美国大豆的中国粮油企业纷纷走向破产;此时,美国公司再以低价控股或者收购中国85%的粮油集团,到2006年时,中国十大榨油企业有九家是外企或者被外企控股。后经过十几年的博弈,才逐渐将全国粮油企业的外国资本稀释到三成左右。
另外,还有中国的猕猴桃品种经新西兰稍加改进后,成为奇异果,价格昂贵,占国际市场70%,中国却分文未获;其他发展中国家也有类似情况,例如秘鲁的卡姆果案,还有墨西哥花豆“Enola”案,印度姜黄案等等。
主张对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国际规则,这一议题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斗争的焦点之一。此时中国的专利法应当在遗传资源上对这种情况进行明文规定。
斗争还体现在很多方面。
2006年2月16日,日本三共株式会社状告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此时,被告万生药业正在向国家药监局)申请“奥美沙坦酯片”的新药注册。经证据比对,涉案药品制备操作步骤与涉案专利方法基本相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引用了“实验使用例外”的抗辩理由,认为,被告的涉案药品尚处于药品注册审批阶段,虽然最终目的是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许可,但直接目的是药品注册行政审批,检验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这不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因此认定被告不侵犯专利权。
但实际上,万生药业仍然是间接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法院的这一判决本质上是引用了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类似的判例,即著名Roche VS Bolar 判例(“bolar”例外)。Bolar例外促成了《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限恢复法案》(又称Hatch-Waxman法案),其认为药品的行政审批往往需要好几年,如果专利保护期届满前禁止其他研发商用该专利药品进行试验,等于变相延长了专利保护期, 因此,在药品专利期限届满前,允许对药品有营利目的的试验行为。
这一制度设计与强制许可一样,是为了平衡了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显然应当引进和实施 Bolar例外制度,可使公众在专利期届满后及时获得价格低廉的仿制医药品,对缓解公共健康危机产生有益的影响。
另外,还有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等问题也成为热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考虑对《专利法》再次修改,只是此次不必再是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义务,而可以进一步考虑中国利益,体现中国特色。
200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式颁布,首部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律便是《专利法》。
当年12月27日人大审议表决通过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并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
此次修改共新增条文7条、修改29条,主要体现在:
一提高专利授权条件:将“提升创新能力”明确写入立法宗旨,将 “抵触申请”范围扩展到申请人自己的在先申请,“禁止重复授权”,明确了对不同类型专利之间“转换保护”的条件;
二是加强专利权的保护力度: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整合了对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的处罚,提高了行政处罚标准,明确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纳入侵权赔偿范围,明确了赔偿额的计算顺序,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赋予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职权;
三是增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规定:针对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以及因行使专利权构成垄断行为等,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强制许可手段,并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增加了药品和医疗器械专利的审批例外(即bolar例外),允许平行进口,增加了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专利保护,明确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要求。
在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2009年,国知局共受理976686件,发明581192件,授权581992件,而相比之下,1986年共受理18509件,发明8009件,授权3024件,二十多年时间,分别增长50倍,40倍和190倍,中国的专利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四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自1984年《专利法》立法,到1992年第一次修法,时隔八年;到2000年第二次修法,又时隔八年;再到2008年第三次修法,又是八年。以此类推,好像第四次修法应该在2016年。
于是我们看到相关部门积极准备专利法的第四次修订,其实在2012年便出现了第四次修正案。后来,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l2月在其官网发布了《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但这一次比较坎坷。就像考试成绩,从50分上升到80分,强制性努力一下可以做到,80分上升至90分便显得有些困难,而从90分上升到100分,则更加艰难。
从《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发布起,历时三年,经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团体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完善,2018年司法部又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反复协调和修改,形成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并在12月5日,得到国务院的通过,然后于2019年1月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很显然,社会意见很大。《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便形成了。
2020年7月3日,人大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征求意见。2020年8月16日前,社会公众都可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看草案、提意见。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建议确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滥用专利权(如专利流氓,或者专门针对竞争对手IPO的专利诉讼),排除或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处理;
明确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即设立 “专利当然许可制度”;
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会刊登在专利公报上,方便了权利人与被许可人的信息对接,由此降低专利许可的交易成本;
将法定侵权赔偿上限提高5倍,将原有的100万元以下,调整为“500万元以下”;
法定赔偿数额顺序规则也进行了修改。
但在修改之前热议的观点“简化无效程序,取消复审委对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直接进入行政诉讼”却没有体现在修正案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未特别明显地体现出来,仅表明“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纵观中国专利法修订的过程,第一次和第二次都是为了适应国际规则而进行的被动修订,第三次则是维系国家安全,充分利用国际贸易中的有利于我方的规则。无论是哪一种目的,都是外部环境压力下在战略层面的考虑,利益受损方必须服从国家战略。
而第四次修订,迟迟不能得到通过,也极有可能是在没有外部环境压力下,没有极大的外部动力进行推动,各方利益博弈未果,只能悬而不决,在专利法修订中便体现出扭扭捏捏,束手束脚。毕竟,在没有强大的外部压力下而进行的改革中,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更加困难。
不过,昨天(10月17日),利益被触动了!专利法修正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当然,还有存在于中国人心中那几千年的思维惯性,会不会在利益的驱使下,让属于私权范畴的专利保护能够真正地在司法和执法上得到贯彻?我们还要拭目以待。
总结
以高调进行立法从而迎合国际专利制度要求,以中调进行司法从而客观符合本国专利水平,以低调进行执法从而保护民族产业,阶段性抑制专利制度的关键部分(如惩罚性赔偿措施),等待获得制造优势和经济足够发达后,再调整专利的司法和执法水平(如当今的修法举措)。
这恐怕便是从1985年到今天这35年来中国专利制度变迁的精神内核。
一百二十多年前的1898年8月28日,时值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颁布,上海《申报》第1版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论创造新器给札专利之善》,这篇文章中指出了当时中国工业技术的部分困境:
“……中国则初无专利之令,故每有此兴一艺,未经获利也,而效之者已八九矣;此营一业,尚未有成也,而夺之者已千百矣。于是缔造者大受亏折,而摹袭者转获利无穷。”
(中国之前没有专利法规,每当一个新产品出来,还没获利,便有众多仿效者;一个新的产业,还未有所成,便被更多的人夺走了,于是首创者大受亏损,而模仿者却能获利无穷)。
这与改革开放后相当一段时间的国情也是相同的。
这篇文章是基于当时的情况,还指出:“今既仿照西例,有能创造新机器给札专利,以中国四万万众,聪明材智之士当必不少,各出其心思,以求格致之学,则创一新法、成一精器当亦不难,闻风兴起者想可接迹于天下,他日制造之精,何独让西人专美乎?”
(今天中国仿照西方,给发明新机器的人授予专利权,以中国四亿人口,肯定少不了聪明人士,每个人都发挥才思,学习物理化学等,则发明一个新方法或新产品也不是难事,大家知道了后都跟着这么做,那么中国制造必将不让西方人垄断)
这位评论员前辈在120多年前的预言实现了:今日中国众多“制造之精”已经确实做到不“让西人专美”,尤其是这40多年改革开放以来的变化。
但细思起来,到底是专利制度的立法司法等水平缔造了今天的中国制造,还是中国制造的发展促进了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毕竟,“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如果没有专利制度则创新无法实现”,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专利制度有助于生产”;而且专利制度已被普遍认为正在不断制造垃圾专利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而这在未来将阻碍和威胁创新活动。此外,专利商业化程度实际上长期较低;专利权滥用常见却难有效规制;专利竞赛加剧并导致资源浪费;专利质量太差且无改善之势;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型后台算法专利无法维权等等。
另外,中国能否像印度一样利用“强制许可”或者“特别许可”等专利法律利器来对抗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高价药品上对专利权横行无忌的滥用,从而避免产生《我不是药神》中发生的场景?
如何切实利用专利权来平衡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对合理的界线在哪里?
这些都不禁令人深思。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参考资料:
[1]《大国的较量: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纪实》,吴海明,长江文艺出版社,2009年
[2]《梅西教授的中国缘》,周洛华,上海证券报, 2006年
[3]《历史对比视角下美国对华“301调查” 的博弈分析》,周金凯、孙娜,2018年
[4]《印度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专利法主要区别及近年印度专利受理情况》 ,郭平,科技创新及应用,2019年
[5]《从历史看中美贸易摩擦》,洪俊杰、杨志浩,财经智库, 2018年
[6]《关于呈请1995年中美知识产权换函及附件备案的报告》
[7] 《中国复关(入世)的知识产权因素》,凌金铸,皖西学报,2008年
[8]《专利制度危机背景下的技术正义原则研究》, 韩兴,知识产权, 2016年
[9]《从《专利法》三次修改谈中国专利立法价值趋向的变化》,马宁,知识产权,2009年
[10]《晚清《申报》评点专利制度》,南方都市报,2018年
此文章为投稿内容,文章作者:马金海,笔名:马特思,思博论坛ID@马特思 作者介绍:在专利行业混迹十年,在代理所做过涉外专利代理、在企业做过知产工程师,写过公众号文章,始终怀揣着好奇心探索未知的知产世界,也经常好为人师地给别人讲知识产权是怎么回事,希望能够能够更广泛地普及知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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