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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法修改中的期限问题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7 北京市查看:4193 评论:0

本帖最后由 馋洋洋 于 2020-10-27 18:02 编辑


2020年10月17日,专利法修订草案第三次送审稿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专利法修改受到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其中,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修改幅度较大,具体如下: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评审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上述修改,不但将外观设计的期限延长至十五年,更是规定了关于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期限补偿以及药品的期限补偿

其中,关于发明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的期限补偿制度,引起了申请人的广泛关注。

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一些方面。

在专利法修改之前,代理机构有时会收到申请人的电话,询问某件专利为什么很久都没有消息。针对这个问题,专利代理师会向申请人解释,在专利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审查员被分配到的待审查的案子一般是随机派发的,无法人为干预,因此申请人能做的事情基本只能是等待。

也就是说,从概率论的角度来看,在制度设计上,为了公平,每件专利申请被审查到的机会是大致均等的。不过,这件事情就像汽车摇号一样,即使大致上大家的机会均等,也总有一些人还一直也摇不到。

另外,之前网上一直流传一种说法,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时申请的案件,发明要延迟审查。这种说法目前没有官方的确认,但是在申请人中却广泛流传。针对此种说法,申请人也比较焦虑,之前为了享受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时申请的便利,申请人不惜多交申请费,砸锅卖铁也要让自己的产品获得更好的专利保护。可是此种说法一出,让一些申请人无所适从,不知道申请策略是否需要调整、需要怎么调整以及什么时候去调整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之后,专利法将自发明专利申请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进行期限补偿。虽然从表面上看,这也不能从根本解决上述问题,但制度一旦实施,必然会形成对审查周期的制约,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发明专利审查的不合理延迟问题,可以说是对申请人的重大利好。

当然,上述修改后的实务操作如何进行,就等待后续相关法规的出台了,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文章作者:赵囡囡,来源:康知知识产权,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03ILkH9B__jOJLe6LHByA


标签: 新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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