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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评《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

发布时间:2020.09.16 北京市查看:1262 评论:1

本帖最后由 IP之声 于 2020-9-16 09:32 编辑


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0〕8号】(下称“《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并于2020年9月12日施行。该司法解释经过2018年7月、2020年4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受到业界的高度关注。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正式稿,回应了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的诸多核心问题,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本文将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探讨该司法解释对专利复审和无效实务的影响。


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的方法趋于一致

无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还是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在总体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

《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专利侵权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由此可见,《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确立的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该规定与《专利侵权案件司法解释一》对权利要求解释方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同时,在两个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解释都应当坚持“内部证据优先”的原则,即首先按照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等内部证据的记载解释权利要求,如果通过内部证据无法界定权利要求的含义,或者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才能依赖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等外部证据进行解释。


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错误,《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数字、标点、图形、符号等有明显错误或者歧义,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作出认定。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专利侵权案件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一致,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时,可以参考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这不仅使得两个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的方法趋于一致,而且使得权利要求解释的结果也保持一致,这可以避免专利权人在不同的程序中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甚至作出不同的表述从而两头得利的不合理情况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的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解释权利要求的用语时,可以参考专利审查档案”,但是在正式稿中却将上述规定予以删除。这体现出专利授权确权程序和侵权诉讼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方法的一些区别。专利授权确权程序的目的就在于确认涉案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应当基于专利的原始申请文本进行确认,而不能过度依赖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意见陈述。但是,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专利已经获得授权,各方会信赖专利权是有效的,而且也会基于专利权人在审查过程中的意见陈述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应当允许按照专利审查档案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此外,《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根据司法实践对公知文献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文献。


进一步规定需要付出过度劳动也属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情形

《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特定技术内容,导致在专利申请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说明书及与该特定技术内容相关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实施的;
(二)实施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三)确认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付出过度劳动的。


上述情形(一)、情形(二),实际上是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的进一步解释,也是对《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所规定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五种情形的总结。对于上述情形(三),是实务中的难点,即如果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诸超过合理限度的智力劳动才能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质上已经违背了专利的“公开换保护”的基本原则,也应当认定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此种情形,由征求意见稿中“经过有限的试验仍不能确认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说明书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的表述,修改为正式稿中“需要付出过度劳动”的表述,表征的含义更加准确,不仅包括“经过有限次实验”的情形,也包括了其他需要付出过度劳动的情形。但是,对于何谓“过度劳动”的情形,显然也需要继续在司法实践中予以不断确认和明确。


《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仅依据前款规定的未充分公开的特定技术内容,主张与该特定技术内容相关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实际上处理“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和“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这两个问题之间的关系。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指权利要求应当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对于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形,不能仅因为权利要求的内容在说明书中形式上有所记载就可以克服“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这一缺陷。


强调以申请日为准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在申请日不能得到或者合理概括得出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该条规定强调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可以从说明书得到或者概括得出,应当以申请日为准,这意味着应当结合现有技术的状况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的知识水平进行判断。容易混淆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等同侵权”的判断时间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换言之,专利“等同”的范围的判断时间可以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而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的判断时间只能以“申请日”为准。等同侵权判断时间点之所以可以延后到“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也正是“等同原则”创设的初衷,因为申请人在申请日时无论如何精细地记载或概括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仍然可能无法预见申请日后新出现的所有简单替换的情形,专利有可能轻而易举地就被规避,使得专利保护完全落空。出于公平,专利法制度才将“等同侵权”判断的时间延后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


判断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应当考虑设计空间的因素

《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应当考虑申请日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本规定第二十条所称的独特视觉效果时,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
(二)产品种类的关联度;
(三)转用、拼合、替换的设计特征的数量和难易程度;
(四)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上述两个条款使得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和判断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引入了“设计空间”的概念,即产品外观设计的自由度。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规定,在进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对比时,应当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虽然专利审查指南只是例举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时应考虑是否容易被一般消费者观察到、是否属于惯常设计等因素,并未明确规定应考虑设计空间的因素,但是,在专利授权确权审查实践中,通常会考虑设计空间的因素。


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专利侵权案件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已经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可见,本次《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实际是将专利审查实践和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已经考虑的“设计空间”因素纳入到“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中。但是,对于如何证明设计空间的大小依然是实务中的难点,《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设计空间的认定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产品的功能、用途;
(二)现有设计的整体状况;
(三)惯常设计;
(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国家、行业技术标准;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显然上述因素对外观设计的自由度均有影响,也为实践中如何对设计空间进行举证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考虑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特点,明确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和“新证据”的类型

《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专利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下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遗漏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且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二)未依法通知应当参加审查程序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无效宣告请求人等,对其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三)未向当事人告知合议组组成人员,且合议组组成人员存在法定回避事由而未回避的;
(四)未给予被诉决定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针对被诉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的;
(五)主动引入当事人未主张的公知常识或者惯常设计,未听取当事人意见且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专利授权确权程序除需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一般性要求之外,还需要符合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等特定要求,因此,《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还明确了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的”的常见情形,特别是对于是否漏审,被诉决定中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是否给予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是否主动引入公知常识、惯常设计而未经双方辩论,是实务中非常容易引发当事人不满的程序性问题,此次司法解释对上述行为明确定性,将更加有力地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此外,《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提供新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下列证据除外:


(一)证明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已主张的公知常识或者惯常设计的;
(二)证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或者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
(三)证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或者现有设计的整体状况的;
(四)补强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已被采信证据的证明力的;
(五)反驳其他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的。


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主要是对被诉无效决定是否正确的审查,因此审理的范围应当局限于作出无效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应允许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但是,专利确权案件不仅涉及专利权人的利益,也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为了查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状况,客观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或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而建立客观的审查基准,《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允许就上述内容补充新的证据.


强调专利申请的诚实信用原则,打击编造专利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构、编造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技术效果以及数据、图表等有关技术内容,并据此主张相关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实验数据的真实性产生争议的,提交实验数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实验数据的来源和形成过程。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实验负责人到庭,就实验原料、步骤、条件、环境或者参数以及完成实验的人员、机构等作出说明。


上述规定强调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于技术方案的撰写、技术效果的说明、以及实验数据的产生过程,均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以确保专利申请文件真实可信,以到达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立法目的。因此,当发现专利文件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时,可以通过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理由,并援引上述规定,主张涉案专利应予无效。


除上述内容之外,《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还对权利要求“不清楚”(第七条)、功能性特征“公开不充分”(第九条)、药品专利补充实验数据(第十一条),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第十三条)、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和“明显区别”的认定(第十七条)、设计启示的判断(第二十条)等专利授权确权程序的诸多关键问题予以明确,也使得专利行政案件的审判标准与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更加协调一致。


总之,《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一》通过对专利审查及司法审判的实践经验总结,对实务中存有争议的众多核心问题予以了明确,为当事人参与专利授权确权程序提供了明确指引,其不仅有助于统一协调专利审查和司法审判的标准,也更加有力地保障了创新主体的相关权利,促使专利权人提升专利质量。


文章作者:郝政宇 夏涛,文章来源:大岭IP,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1bBalkuwllc3Ffkkplqvw




标签: 专利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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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沙发

    2020/09/16 10:1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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