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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前序部分的部分内容是否会超范围

发布时间:2020.08.07 湖北省查看:1196 评论:9

如题,审查员来意见“一种制品,由A、B组分经方法C制成主体,其特征在于:D”,这是一个实用新型的专利,因为前序中“由A、B组分经方法C”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现在答复时直接删除“由A、B组分经方法C”会不会超范围?

标签: 答复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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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2020/08/07 16:53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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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肯定是超范围了,前序部分也是对权利要求的一种限定

    2020/08/08 07:3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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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这样修改肯定超出现在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了, 原权利要求是,一种C方法得到的主体。 删除后,是一种主体,不论什么方法得到的,都包括进去了。 但是,如果说明书有记载一种主体,其特征在于xxx, 不限C方法得到的,即没有超出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这种克服专利缺陷的修改,是可以被允许的。

    2020/08/08 20:1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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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六海 发表于 2020-8-8 20:15
     这样修改肯定超出现在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了, 原权利要求是,一种C方法得到的主体。 删除后,是一种主体 ...

    跟审查员沟通,他允许了,但是没说具体原因,我猜想的是,实用新型保护的是结构,而不保护方法,而由方法C制得主体或其他方法制得主体,不会对主体的结构产生影响,所以他允许了,不晓得对不对

    2020/08/18 20:39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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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乐行者 发表于 2020-8-8 07:31
    肯定是超范围了,前序部分也是对权利要求的一种限定

    那怎么修改合适?

    2020/08/18 20:40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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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怎么修改才不超范围?或者说你们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的?

    2020/08/18 20:41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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