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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要求撰写时引用关系问题

发布时间:2020.07.07 浙江省查看:2500 评论:6

本帖最后由 馋洋洋 于 2020-7-8 11:58 编辑

发现很多代理人平时给客户撰写的专权利要求书,一般都是直接2引1, 3引2, 4引3…
这种有什么好处呢?按照引用基础所在的那个权利要求进行引用,不是保护范围更大吗?

标签: 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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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是为了省事?还是为了后续权利要求的修改方便,不用考虑从权的单一性问题呢?

    2020/07/07 22:5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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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一、主要是看客户方案内容是否丰富,如果客户方案没什么内容,代理人又要确保有引用基础,就会这样处理。如果方案有多个并列的实施例,是可以写成2引1,3引2,4引2等。

    二、“按照引用基础所在的那个权利要求进行引用,不是保护范围更大吗?”
       回复:是保护范围更大,但很大可能会出现无引用基础的问题

    2020/07/08 08:1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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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真实原因就是:  引用链长显得好看。 有些统计数据也会统计平均引用链长度,评价权利要求撰写质量的时候也会看。 实际上有很多这种写法最申请人是没有好处的。

    2020/07/08 08:50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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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一般来说是不会这么引的,除非这些权利要求是环环相扣的,即引用基础就在上一条权利要求。另外,如果非要说好处,可能就是在审查的时候,由于权利要求的范围更小,所以某条从权可能直接被审查员认可;或者在无效的时候,权利要求更加稳定

    2020/07/08 09:0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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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对谁做进一步限定就引用谁。

    2020/07/08 14:3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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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降低引用关系出错几率。

    2020/07/08 15:1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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