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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费用的操作

发布时间:2020.06.18 陕西省查看:1450 评论:6

关于费用减缓的操作问题,就是有两家公司,公司A和公司B,老板本人是公司A的董事兼总经理,是公司B的执行董事,同时是发明专利甲的发明人,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公司B符合费减条件并已办理费减,公司A不符合,现在在申请专利甲的时候,能不能先以公司B为申请人申请,到时候以费减后费用交完申请费、实审审查费以及费减期间的年费以后(假设发明专利甲能通过初审和实审),公司A和公司B再办理专利赠与合同,公司B把发明专利甲赠与公司A,这样总的算下来,能省一笔钱,但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合法,是否有一定风险?

标签: 专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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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样操作要看时间节点,因为转让之后再产生的费用不再享受费减,假如是申请之后,进入实审之前,那只能是申请费享受费减,实审费是不能享有费减的,哪怕是在交申请费的时候就交实审费,但是因为由于没有进入实审阶段,所以实审费是付了,但是没有完成扣费。

    2020/06/18 14:4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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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也想知道,你知道了能不能告之我

    2020/06/18 23:3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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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合法。

    没风险。

    都是一个老板。

    2020/06/19 08:4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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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专利自由转让,没有什么不合法的。

    2020/06/19 09:48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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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从法律上来讲,合法。从实际利益上来讲,风险应该会有。

    2020/06/19 09:5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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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不太懂你说的意思,专利赠与实际上就是专利转让,专利转让接收方不符合费减条件的话,专利转让后的相关费用不再享受费减,即使你预缴了也没用。

    2020/06/20 10:14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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