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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实属政策误读

发布时间:2020.05.07 北京市查看:2030 评论:0

此处所提到的“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是指的对于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情况下,即知识产权由发明人与学校共享(或发明人独享)的情况下,发明人不能动用财政经费,去支付应由其作为专利权人(或共有专利权人)承担的专利费用(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
对于高校作为专利权人的情况下,从财政经费(如相关纵向课题)支付仍然是合理的,这一点广大老师可以吃个定心丸,而管理人员更要准确把握好。
看来这个意见大家都理解错了 包括部分高校都会错意了 原文如下:
https://xw.qq.com/cmsid/20200303A0UU4T00#opennewwindow

标签: 专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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