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在评述创造性的时候,对于对比文件的数量有限制吗?
发布时间:2020.06.03 上海市查看:9219 评论:28
我这个师傅本来就不太靠谱,他的话我不敢随便相信,因此在这里跟大家求证一下,审查员在选用对比文件的时候,在法理上到底有没有数量限制?陈述书中加入的这样一句话到底有没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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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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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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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st aria
2020/06/03 12:44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啸聚山林3
2020/06/03 13:15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北纬十八度巨蟹
2020/06/03 13:27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Dante蛋挞
但是必须指出你这个师傅的答辩技巧十分怠惰,这个说法单单这样讲一句话,根本等于没讲,实际答辩中,想要提醒审查员注意,用超过三篇的对比文件来评判创造性本身就证明了这一申请的改进之显著,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论述,比如你至少要在前面的论述中明确本申请中各个技术特征不是简单的叠加而是相互关联的,然后再可以引出这一点,告诉审查员:
“正如申请人前面的论述中所提到的,本申请的各个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相互关联且共同作用起到了出色的技术效果,并不是简单的技术叠加,在这一基础上,申请人希望审查员注意,审查员使用了超过三篇对比文件的结合来评判本申请权1的创造性,正凸显了本申请的改进之大,本申请将多个现有技术特征进行创造性地结合并达到了不同于以往的出色效果,这远远超出了审查指南中所定义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围,应当被认为是具备创造性的”
我认为至少要做到这样的表述,这一说法才有可能得到审查员的注意,否则审查员根本不会看你一眼......
2020/06/03 13:43 [来自广东省]
18 举报sunmoon1
2020/06/03 14:1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知产皮得很
2020/06/03 14:2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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