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全国各级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惩戒情况汇总表 -- 国家知识产权局 针对津知代管[2014]1号 2014年7月7号,针对开卷机201210131317X专利意见陈述3000万字;予以警告. 2017年3月19日,做恢复权利请求审批,2018年10月22日驳回;2019年2月2日复审请求受理通知.目前和议组审查.
原始文本说明书17页,权利要求书3页,权利项12;2014年1月6日说明书28页,权利要求书15页,权利项95;
2015年1月6日说明书28页,权利要求书45页,权利项266.
2015年5月28日说明书122页,权利要求书121页,权利项667.
首先,这种说明书增加,是否符合手续?
其次,这种操作技巧,是否应该为国知局不予认可?
复审后,可能怎样可能?或否授权?
原始文本独权1~5;
2014年1月6日修改后独权1,7,13,19,25,31,38,45,52,59,66,72,78,84,90.
从文本质量,乃至专利人的角度,我个人认为李也庚先生做的修改,符合权利保护最大化的要求.是否超出范围,则是另一个范畴.
从对错的角度外,我们应该避免怎样的不必要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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