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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实务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2.06.07 浙江查看:1031 评论:3

独立权利要求1-8 之间不具备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一性。
第一项发明:独立权利要求1 要求保护**构建的无人系统;
第二项发明:独立权利要求3 要求保护**构建的无人系统;
第三项发明:独立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构建的无人系统;
第四项发明:独立权利要求7 要求保护一种构建的无人系统的商业模式;
第五项发明:独立权利要求9 要求保护一种构建的无人系统的商业模式;
第六项发明:独立权利要求15 要求保护一种构建的无人系统的运用方法;
第七项发明:独立权利要求17 要求保护一种构建的无人系统商业场景的应用方法;
第八项发明:独立权利要求28 要求保护一种构建的无人系统商业场景的技术支持方法。


大家觉得怎样分案最合适?创造性有,关键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不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因此涉及后续的方法、商业模式,可能作为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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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作为从权还是智力活动规则,也不符合25呀

    2022/06/07 15:06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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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07 15:48:14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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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新增以下规定: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2022/06/07 15:49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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