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防专利收费减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9 北京市查看:1407 评论:0
一、国防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防知识产权局请求费用减缴: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三)国防专利(申请)缴费困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军队单位。
二、请求减缴国防专利费用的,应如实填写《国防专利(申请)费用减缴请求书》。个人或企业请求费用减缴的,须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申请备案号或提交符合费用减缴条件的相关材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军队单位请求费用减缴时,自筹经费产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项目经费不足的,由其任务来源机关审核盖章。填写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提交有关材料的,不予减缴费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五年内国防专利费用减缴资格。
三、上述调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防专利(申请)费用减缴请求书.doc
来源: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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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三
[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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