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2020年针对涉及算法和商业规则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

发布时间:2020.02.10 北京市查看:1635 评论:0

本帖最后由 木三 于 2020-2-10 17:07 编辑

为了加强对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新业态、新领域的专利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了对《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的修改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43号公告),对涉及算法和商业规则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作出特殊规定,修改后的指南于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根据指南的修改部分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修改的官方解读,进一步阐述指南对涉及算法和商业规则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并对涉及算法和商业规则的专利相关专利申请的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43号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关于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一、主要的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仅在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中,增加了一节,即第6节 “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具体又包括3小节:6.1 “审查基准”、6.2 “审查示例”、6.3 “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其中,第6.1节和第6.3节为审查原则和规范,而第6.2节为具体示例。

涉及算法和商业规则特征的专利审查规定,主要涉及专利保护客体、以及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非常抽象。本次指南修改为了阐明审查基准,在第6.2节中从正反两方面给出了10个具体示例,值得称赞。其中,例1-4为可授权客体的示例,例5-6则为不可以授予专利权的示例。例7、9为具备创造性的示例,例8、10则为不具备创造性的示例。这些示例结合审查规定,给出了具体分析说理过程,对于实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审查顺序和要点


参见下图,根据此次指南的修改,对于涉及算法或商业规则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审查。

首先,考察是否为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则这项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其次,如果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继续考察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技术方案。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解决的是技术问题,而且权利要求里记载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再次,如果权利要求属于技术方案,则可以进一步考察其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考察涉及算法或商业规则的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特征,即既要考虑技术特征,也要考虑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特征。特别重要的是,应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所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是指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特征与技术特征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了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且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三、审查原则:整体考虑原则

本次修改,最为强调的就是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查,例如,在第6.1节“审查基准”中就明确规定,“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在考察权利要求保护的方案是否为智力活动的规则时,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中除了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还包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在考察是否属于技术方案时,规定“对一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时,需要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特征”。

在考察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时,规定“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新颖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特征,所述全部特征既包括技术特征,也包括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四、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判断

本次修改明确,只有权利要求仅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权利要求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可见,要克服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缺陷,实际上较为容易,只要在权利要求中包含一定的技术特征,那么,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就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会被认定为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不能被授权专利权。

反面示例:

【例1】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第一分类任务的训练样本中的特征值和至少一个第二分类任务的训练样本中的特征值,对初始特征提取模型进行训练,得到目标特征提取模型;其中,所述第二分类任务是与所述第一分类任务相关的其它分类任务;

根据所述目标特征提取模型,分别对所述第一分类任务的每个训练样本中的特征值进行处理,得到所述每个训练样本对应的提取特征值;

将所述每个训练样本对应的提取特征值和标签值组成提取训练样本,对初始分类模型进行训练,得到目标分类模型;

将所述目标分类模型和所述目标特征提取模型组成所述第一分类任务的数学模型。

分析及结论

该示例即为仅是一种抽象的算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的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判断是否为抽象的算法,关键在于算法特征是否与某一个特定的技术领域相结合。本示例的模型建立方法,其处理对象、过程和结果都不涉及与具体应用领域的结合,属于对抽象数学方法的优化,而且该示例利用训练样本的相关数据对数学模型进行训练等处理过程只是抽象的数学方法步骤,并不保护任何技术特征。因此,该示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五、技术方案的判断

对于技术方案的判断,就是判断是否具备技术方案的“三要素”,即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其核心是判断是否采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所谓“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是指算法或者商业规则与技术手段紧密结合,算法或者商业规则的每个步骤都与技术手段产生特定的关联或安排。仅仅是使用通用的计算机或电路执行算法或商业规则,不能被认为采用了技术手段。

正面示例:

【例3】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用户通过终端设备向服务器发送共享单车的使用请求;

步骤二,服务器获取用户的第一位置信息,查找与所述第一位置信息对应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共享单车的第二位置信息,以及这些共享单车的状态信息,将所述共享单车的第二位置信息和状态信息发送到终端设备,其中第一位置信息和第二位置信息是通过GPS信号获取的;

步骤三,用户根据终端设备上显示的共享单车的位置信息,找到可以骑行的目标共享单车;

步骤四,用户通过终端设备扫描目标共享单车车身上的二维码,通过服务器认证后,获得目标共享单车的使用权限;

步骤五,服务器根据骑行情况,向用户推送停车提示,若用户将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则采用优惠资费进行计费,否则采用标准资费进行计费;

步骤六,用户根据所述提示进行选择,骑行结束后,用户进行共享单车的锁车动作,共享单车检测到锁车状态后向服务器发送骑行完毕信号。

分析及结论

该示例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准确找到可骑行共享单车位置并开启共享单车的技术问题,该方案通过执行终端设备和服务器上的计算机程序实现了对用户使用共享单车行为的控制和引导,反映的是对位置信息、认证等数据进行采集和计算的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实现了准确找到可骑行共享单车位置并开启共享单车等技术效果。因此,该示例的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4】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区块链节点通信方法,区块链网络中的区块链节点包括业务节点,其中,所述业务节点存储证书授权中心CA发送的证书,并预先配置有CA信任列表,所述方法包括:

第一区块链节点接收第二区块链节点发送的通信请求,其中,所述通信请求中携带有第二区块链节点的第二证书;

确定所述第二证书对应的CA标识;

判断确定出的所述第二证书对应的CA标识,是否存在于所述CA信任列表中;

若是,则与所述第二区块链节点建立通信连接;

若否,则不与所述第二区块链节点建立通信连接。

分析及结论

该示例要解决的问题是联盟链网络中如何防止区块链业务节点泄露用户隐私数据的问题,属于提高区块链数据安全性的技术问题,通过在通信请求中携带CA证书并预先配置CA信任列表的方式确定是否建立连接,限制了业务节点可建立连接的对象,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了业务节点间安全通信和减少业务节点泄露隐私数据可能性的技术效果。因此,该示例的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反面示例:


【例5】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用户在商家进行消费时,商家根据消费的金额返回一定的现金券,具体地,

商家采用计算机对用户的消费金额进行计算,将用户的消费金额R划分为M个区间,其中,M为整数,区间1到区间M的数值由小到大,将返回现金券的额度F也分为M个值,M个数值也由小到大进行排列;

根据计算机的计算值,判断当用户本次消费金额位于区间1时,返利额度为第1个值,当用户本次消费金额位于区间2时,返利额度为第2个值,依次类推,将相应区间的返利额度返回给用户。

分析及结论

该示例采用计算机进行计算,包含技术特征,因而,不构成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但是,该示例的方案所要解决的是如何促进用户消费的问题,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通过计算机执行人为设定的返利规则,虽然其采用计算机执行方法的计算,但计算机只是按照指定的返利规则进行计算,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因而未利用技术手段,该方案获得的效果仅仅是促进用户消费,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该示例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六、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

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需要将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进行对比,判断是否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创造性还需要进一步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专利申请的启示。

如果涉及算法、商业规则的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相比,区别仅为单纯的算法或商业规则特征,其不属于技术特征,自然也不会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带来贡献,因而,可以得出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结论。

但是,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相比,区别为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特征,则需要考虑上述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需要按照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思路,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在本专利中使用这样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特征的启示。

所谓“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特征,是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第三二八号公告第二部分第四章创造性判断方法中提出的,其规定“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正面示例:

【例7】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多传感器信息仿人机器人跌倒状态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如下步骤:

(1)通过对姿态传感器信息、零力矩点ZMP传感器信息和机器人步行阶段信息进行融合,建立分层结构的传感器信息融合模型;

(2)分别利用前后模糊决策系统和左右模糊决策系统来判定机器人在前后方向和左右方向的稳定性,具体步骤如下:

  ①根据机器人支撑脚和地面之间的接触情况与离线步态规划确定机器人步行阶段;

  ②利用模糊推理算法对ZMP点位置信息进行模糊化;

  ③利用模糊推理算法对机器人的俯仰角或滚动角进行模糊化;

  ④确定输出隶属函数;

  ⑤根据步骤①~步骤④确定模糊推理规则;

  ⑥去模糊化。

分析及结论

该示例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采用步骤(2)的具体算法的模糊决策方法。上述算法特征中采用姿态信息、ZMP点位置信息以及步行阶段信息作为输入参数,通过模糊算法输出判定仿人机器人稳定状态的信息,为进一步发出准确的姿势调整指令提供依据。因此,上述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需要考虑其创造性的贡献。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判断机器人稳定状态以及准确预测其可能的跌倒方向。上述模糊决策的实现算法及将其应用于机器人稳定状态的判断均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改进对比文件1以获得要求保护发明的启示,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反面示例:

【例10】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动态观点演变的可视化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步骤一,由计算设备确定所采集的信息集合中信息的情感隶属度和情感分类,所述信息的情感隶属度表示该信息以多大概率属于某一情感分类;

步骤二,所述情感分类为积极、中立或消极,具体分类方法为:如果点赞的数目p除以点踩的数目q的值r大于阈值a,那么认为该情感分类为积极,如果值r小于阈值b,那么认为该情感分类为消极,如果值b≤r≤a,那么情感分类为中立,其中a>b;

步骤三,基于所述信息的情感分类,自动建立所述信息集合的情感可视化图形的几何布局,以横轴表示信息产生的时间,以纵轴表示属于各情感分类的信息的数量;

步骤四,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信息的情感隶属度对所建立的几何布局进行着色,按照信息颜色的渐变顺序为各情感分类层上的信息着色。

分析及结论

该示例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步骤二中设定的情感的具体分类规则。而即使情感分类规则不同,对相应数据进行着色处理的技术手段也可以是相同的,不必作出改变,即上述情感分类规则与具体的可视化手段并非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与对比文件1相比,发明专利申请只是提出了一种新的情感分类的规则,没有实际解决任何技术问题,也没有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因此,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七、涉及算法、商业规则的发明专利的申请建议
国家鼓励新业态新领域中包含算法和商业规则的专利创新;

涉及算法或商业规则的专利申请必须要应用在具体的技术领域,例如,图像处理、通信、加解密领域等。只要不是抽象的算法、单纯的商业规则,就可以获得专利权,而且,国家鼓励新业态新领域中包含算法和商业规则的专利创新;

专利申请文件要体现出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特征与技术特征的相互支持、相互作用,使得算法或者商业规则与技术手段融为一体、不可分割,例如,算法中的参数为具有实际技术含义的参数,处理的对象为某一技术领域的特定对象,每一步骤都要体现出与技术手段的特定关联或安排。仅仅利用通用的计算机执行算法或商业规则,不属于利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

重视对技术效果的描述,例如质量、精度或效率的提高,系统内部性能的改善等。本次审查指南修改,对于因为与技术特征相互支持、相互作用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特征带来的用户体验的改善,也认可为技术方案带来的积极的效果。

-End-


来源 | 大岭IP 公众号
作者 | 大岭
编辑 | 木三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
原创作者投稿请投递至邮箱tougao@mysipo.com或联系@木三。


标签: 专利 审查指南


分享

收藏(4)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暂无评论数据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