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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论:方法类发明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19.12.06 北京市查看:3165 评论:31

各位同行,本人软件类企业IPR,近日领导以方法类发明不好维权为由禁止了方法发明申请,作为干活的员工,又不能以很专业的专利理论去说服他(首先因为他可能压根听不懂,其次他不是很爱听无关于经济创收的高谈阔论),所以本人很为专利在本公司的地位、甚至是专利在软件行业的地位堪忧啊。 故邀请各位进来讨论计算机软件方法类发明的重要性,以排除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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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楼
    感谢老师的探讨。您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适用于新产品的制造方法。软件类方法,还有个问题,就是这样的方法算不算制造方法?

    2019/12/09 10:32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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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楼
    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是你能发现对方制造了一个“新产品”,大部分软件都没有这个机会

    除了交互类软件以及具有明显外显功能特征的软件专利,标准必要专利,以及因为共享、开源产生的软件专利侵权外(包括开源者因为许可证版本原因未进行专利授权,以及开源代码本身侵犯他人权利),大部分软件专利确实不可能维权,这个不是有多少钱的问题,也不是雇请什么样的律所的问题,很多软件专利本质就那样,没有任何侵权线索大海捞针,给再多钱请再好的律师也不可能维权。因此部分中小软件公司,尤其是客户数量有限的工业软件公司,确实会主要选择采用商业秘密,著作权等来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是专利。对于软件迭代速度较快的公司,寿命较短的公司(例如某些APP),方法专利也确实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大型跨国公司和其他一些软件互联网企业的主要考虑是未来标准化的话语权(对部分尚未标准化的行业),商业合作机会,许可和交叉许可机会,业务和客户名声,投**机会,严格来说专利在这些领域可以间接发挥功用,但这中间有些实际也并不是一定要通过专利实现,有些则实际上是一种邪路(例如斐讯、乐视)

    2019/12/10 20:2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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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楼
    领导思路正确,找不到侵权对象的专利基本就是垃圾专利

    2019/12/11 10:5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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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楼
    我觉得领导的想法很对,找不到侵权对象或取证很难的专利申请了也没意义,不过一刀切的方式很多人接受不了,看你能不能在方法之上挖掘出装置、结构相关的东西了

    2019/12/25 09:12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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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楼
    企业IPR学习了

    2019/12/25 17:3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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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楼
    我有一个问题就是现在的计算机方法类发明全都写成装置、介质、系统等产品类的,所以在主张侵权的时候和原来的方法类权力要求有本质的区别吗?本来装置就是虚拟的,如何判定虚拟装置侵权?

    2019/12/31 15: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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