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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独权的保护范围应该最大”这一认知是否准确?

发布时间:2017.08.08 北京市查看:2779 评论:19

在之前的公司撰写文件时,老师一直以原则一:“独权的保护范围最大,从权分层次部署”教导,举例来说: 权1、根据文件A生成B。 权2、引1,所述根据文件A生成B,包括:根据文件A中所有数据生成B。 权3、引1,所述根据文件A生成B,包括:根据文件A中满足某一条件的数据生成B。 (其他细化权2、或权3的权利要求省略) 而现在,老师指导时,按照原则二,将两方案并列写: 权1、根据文件A中所有数据生成B。 权2、引1,所述根据文件A中所有数据生成B,包括:根据文件A中满足某一条件的数据生成B。 请问,按照原则二撰写合理吗?是不是我现在遇到了个假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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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顶一下,希望不要沉贴

    2017/08/09 14: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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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样也很正常吧。权1上位太过以至于没有创造性就会采用第二种写法

    2017/08/10 08:1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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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DonghuiIPgo 发表于 2017-8-10 08:11
    这样也很正常吧。权1上位太过以至于没有创造性就会采用第二种写法

    首先感谢回答
    若如您所说,是因为创造性的问题而采取第二种写法,我确实可以接受。
    但是,老师按照方法二修改完我的权要后,给我的解释是:按照方法一写的话,会有歧义。因为,从方法1的独权中,我们不能得知B到底是根据A中全部数据生成的、还是根据A中满足某一条件的数据生成的。。。。
    这种感觉就像是,老师为了让自己审起来方便而修改我的权要,而不是为了让案件的授权几率增大、授权后的稳定性更强而修改。

    2017/08/14 12: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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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楼主是大所啊,你这写的是大公司的案子啊,大公司都这么写不要想授权,初稿完成首先独权一定要大,别考虑别的,这样满足客户需求,然后才是从权,从权就尽量小,然后能过。我觉得啊一般,北京给中兴华为腾讯什么的写案子都是这个套路。

    2017/08/14 16:1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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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眺望的土拨鼠 发表于 2017-8-14 16:16
    楼主是大所啊,你这写的是大公司的案子啊,大公司都这么写不要想授权,初稿完成首先独权一定要大,别考虑别 ...

    之前在的所,老师确实给华为写过近10年案子;但是,现在的老师总觉得水平有限,这两天改一个案子,独权预先生成A,并对A进行处理。接着,从权用还包括的形式,对A的获得方式进行限定,我就无语了。感觉某些大公司对代理人的撰写水平要求也不是太严格嘛。。。

    不过这样一看,您这可是经验丰富的行家啊

    2017/08/14 17: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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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说句实话,我觉得你导师改的不错啊,这不一般都是这样么,虽然看起来别扭,但是确实是保护范围最大的描述啊。别的先不说,就说信息的生成方式或来源一句话,当然了其实前边也可以加一些前序部分,然后再从信息的来源、处理方式、用途、变化等同替代......这就10个权利要求了,我觉得没毛病啊,当然导师不一定会关注这个专利的整体技术什么么样都是就事论事,概括你的权利要求,总之越大越好没毛病另外我是小白

    2017/08/14 17:4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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