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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08 北京市查看:2779 评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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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58xxxx2358Xd
2017/08/09 14:51 [来自北京市]
DonghuiIPgo
2017/08/10 08:11 [来自广东省]
DonghuiIPgo 发表于 2017-8-10 08:11这样也很正常吧。权1上位太过以至于没有创造性就会采用第二种写法
2017/08/14 12:02 [来自北京市]
眺望的土拨鼠
2017/08/14 16:16 [来自江苏省]
眺望的土拨鼠 发表于 2017-8-14 16:16楼主是大所啊,你这写的是大公司的案子啊,大公司都这么写不要想授权,初稿完成首先独权一定要大,别考虑别 ...
2017/08/14 17:40 [来自北京市]
2017/08/14 17:4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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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le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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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洞宾
2024-04-05 16: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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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1 1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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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58xxxx2358Xd
2017/08/09 14:5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DonghuiIPgo
2017/08/10 08:11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T158xxxx2358Xd
首先感谢回答
若如您所说,是因为创造性的问题而采取第二种写法,我确实可以接受。
但是,老师按照方法二修改完我的权要后,给我的解释是:按照方法一写的话,会有歧义。因为,从方法1的独权中,我们不能得知B到底是根据A中全部数据生成的、还是根据A中满足某一条件的数据生成的。。。。
这种感觉就像是,老师为了让自己审起来方便而修改我的权要,而不是为了让案件的授权几率增大、授权后的稳定性更强而修改。
2017/08/14 12: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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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4 16:16 [来自江苏省]
1 举报T158xxxx2358Xd
之前在的所,老师确实给华为写过近10年案子;但是,现在的老师总觉得水平有限,这两天改一个案子,独权预先生成A,并对A进行处理。接着,从权用还包括的形式,对A的获得方式进行限定,我就无语了。感觉某些大公司对代理人的撰写水平要求也不是太严格嘛。。。
不过这样一看,您这可是经验丰富的行家啊
2017/08/14 17:4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眺望的土拨鼠
2017/08/14 17:4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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