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对于 属性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特征,是否有必要列入独权?

发布时间:2017.10.12 北京市查看:2390 评论:19

如题,请教前辈。 若将上述特征列入独权,无疑缩小了保护范围; 若不列入独权,是否会因该方案无法实现的理由被无效?考虑到上述理由,将上述特征添加在从权是否鸡肋?若不添加在从权,是否有必要在说明书中提供:上述特征为公知常识的佐证?若添加了佐证,是否可以避免被无效?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应该不能

    2017/10/12 11:3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2楼
    领果子

    2017/10/12 11:44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3楼
    不清楚,帮顶!

    2017/10/12 11:47 [来自重庆市]

    0 举报
  • 第4楼
    需要就加

    2017/10/12 12:0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5楼

    2017/10/12 12:2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6楼
    是否为公知常识,其实只有在争议时才会得到确认。
    假设是公知常识,对“属性”而言,基本上会蕴含在某个具体的技术用语中。也就是说,你用了这个技术用语,就会认为它具有了这个属性。这种情况,不用写属性,也未尝不可。比如你说一种自行车,一般人的理解,肯定就是可以“移动”的,那么“移动”这个属性,你就不用写到权利要求里去。

    2017/10/12 12:4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