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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新颖性时,单独对比原则的一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9.09.19 安徽省查看:2314 评论:9

问一个“单独对比原则”方面的一个问题;可能比较极端 一个对比文件 独权 包括A+B+C(或D) 此时我认为是2个技术方案,即A+B+C或A+B+D 这个时候一个申请 权力要求是A+B+C+D 那这个申请文件 相对于对比文件而言,是不具有新颖性的,我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不对!

标签: 新颖性 审查专业问题 对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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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打错了!,我理解是  是具有新颖性的!

    2019/09/19 14:41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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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还有一种极端的情况就是:
    如果一项独权,后续有5项对该“独权”进行限定/附加的从权,
                          并且该“5项”从权之间自上而下依次引用,(这个时候“应该”理解为6个技术方案)
                那么在说明书内的实施例,以“权6”为末端,可视为一套技术方案吗?
        这个时候: 是依次引用,是用“浓缩该6项的”实施例去“对比”,
         还是用权利要求书的6项 逐个对比呢?

    2019/09/19 14:49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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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对比文件,只有权利要求才公开了方案吗?

    2019/09/19 15:0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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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单独对比,是将一个“技术方案”来单独比较。
    如你说提供的示例中,当一个对比文件中有多套技术方案时,只能单独考虑每一套技术方案。

    2019/09/19 15: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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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9-9-19 15:03
    对比文件,只有权利要求才公开了方案吗?

    权利要求书公开了 6个方案,也就是6个权利,关系是 依次引用;
    在说明书内 根据6个依次引用的权利要求   形成了实施例一;
    和变形的实施例二;
    这个时候我是拿他权利要求书的6个技术方案(6个权利要求)去和涉案中每项权利要求单独对比呢,
    还是直接拿实施例一  去和 涉案中每项权利要求单独对比

    2019/09/19 15:13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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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hky104 发表于 2019-9-19 15:07
    单独对比,是将一个“技术方案”来单独比较。
    如你说提供的示例中,当一个对比文件中有多套技术方案时,只 ...

    可以不可以这样理解,实施例一作为 一整套技术方案,涵盖比权利要求书中的  单独技术方案大,
    也就是理论上,需要拿权利要求书中的各项去逐个对比,但是考虑实施例 一涵盖了最大,所以直接用它去  所谓的单独对比,因为实施例1就是一套技术方案

    2019/09/19 15:17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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