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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程序中的修改问题

发布时间:2019.10.26 安徽省查看:1194 评论:2

无效宣告程序中,关于合并式修改 没有了吗 指南里也没看到; 另外,如果真没有了,那么将一个从权的特征全部补入另外一个权要中,那么这个被全部提取特征的从权 是删除呢 还是继续留着呢 在考试中,修改说明 是不是不能说 通过合并修改了呢?

标签: 无效宣告程序 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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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合并式修改 以前在审查指南中是禁止的。
    后来删除了这一条,增加了别的修改限定,相对于之前那版是放宽松了。
    具体你就要看 无效的对比文件破坏了那些方案,导致你要提从权,原来方案包括了1234种实施方法,然后对比文件公开123,那么你只有4这种技术方案,那么必定删除原先的权利要求啊。
    至于考试,你的修改手段不用说的这么明确吧。

    2019/10/28 17:1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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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果子

    2019/12/02 16:1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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