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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25 安徽省查看:1473 评论:7
标签: 侵权 专利保护
评论列表
1423223
2019/09/25 21:11 [来自江苏省]
sxcrn
2019/09/25 22:05 [来自河南省]
李工仲明
2019/09/25 22:15 [来自天津市]
李工仲明 发表于 昨天?22:15
2019/09/26 04:33 [来自江苏省]
六海
2019/09/26 07:56 [来自广东省]
黑娃
2019/09/26 08:08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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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风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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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223
2019/09/25 21:11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sxcrn
2019/09/25 22:05 [来自河南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把B C D卖给 小明, 小明拿取使用 此时小明构成侵权吗。产品的权利要求又不延及使用该产品所生产的东西,所以使用bcd不侵权。
2019/09/25 22:15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1423223
李工,制造A的人也不侵权吧,他造了自己用。
2019/09/26 04:33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六海
2019/09/26 07:5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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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110条:“方法专利延及产品,指一项方法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该专利方法外,还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还有一些案例就不给出了。但这里说的方法延及产品所能保护的产品范围仅限于利用发明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如果满足该条件,并且小明对于BCD的使用具有生产经营的目的,则侵权。
2019/09/26 08:08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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