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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21 河南省查看:1039 评论:11
评论列表
李工仲明
2019/08/21 13:31 [来自天津市]
macwolf2086
李工仲明 发表于 9?分钟前等同不等同,与是否具有创造性,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级别。
2019/08/21 13:45 [来自河南省]
蒙蒙亮认为
2019/08/21 13:45 [来自辽宁省]
悄悄de活着
2019/08/21 14:47 [来自江苏省]
成事
2019/08/21 14:53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Dante蛋挞
2019/08/21 16:3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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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9/08/21 13:3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macwolf2086
这几个概念有充分必要条件的推导方向吗?当然是有前提的,比如只用A专利评新颖性,只用A专利+容易想到评创造性,用A专利+B专利评创造性。这里只讨论技术方案本质,不考虑授权技巧,更不考虑灰色手段使专利授权
2019/08/21 13:45 [来自河南省]
0 举报蒙蒙亮认为
想了想还是不太对现阶段等同的判断与新创性相比还是太模糊
2019/08/21 13:45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悄悄de活着
2019/08/21 14:47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成事
2019/08/21 14:53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Dante蛋挞
但如果忽略司法机关和审查机关之间的意见矛盾,直接从法理上来讲,你的这个推导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审查员认为你没有创造性,说明审查员认为你的规避设计与A专利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否则就是新颖性问题),但区别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或者是公知常识,在这里如果你说这一判断等同于说你因“等同替换”而侵权的话,就涉及到专利侵权上的“等同替换原则”究竟与审查中的哪一判定相对应。
我个人认为,“等同替换原则”并不与审查中的任一判定严格对应,但如果硬要说,我觉得和“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更为对应,而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是适用于新颖性的判断的,所以这个情况下,如果审查员已经在判断你的专利的创造性了,说明你的规避设计是不会因为“等同替换”原则而侵权的(因为你的规避设计是有新颖性的)。
但是仍然可能存在你的规避设计整体落入了A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侵权,但我觉得如果你都说了这是个规避设计,但还蠢到落入保护范围的话,我觉得就不要叫什么规避设计了.....
但实际情况中,因为侵权判定原则和审查中的新创性判断在法理上也并没有严格的直接联系,所以上面的论证其实可以说是全盘错误的,而想要通过审查员的意见来预测未来诉讼中的风险,我个人觉得是比较痴心妄想的(笑)
2019/08/21 16:3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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