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大家看看我的规避设计前景

发布时间:2019.08.21 河南省查看:1039 评论:11

我的一个产品,为了规避A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规避设计,并将规避设计后的方案也申请了专利,审查员在审查时,也检索到了A专利,并根据A专利认为我的专利没有创造性,那么,是不是也能说明我的这个规避设计是等同替换,我实际上是侵权的?


分享

收藏(2)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等同不等同,与是否具有创造性,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级别。

    2019/08/21 13:3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9?分钟前等同不等同,与是否具有创造性,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级别。

    这几个概念有充分必要条件的推导方向吗?当然是有前提的,比如只用A专利评新颖性,只用A专利+容易想到评创造性,用A专利+B专利评创造性。这里只讨论技术方案本质,不考虑授权技巧,更不考虑灰色手段使专利授权

    2019/08/21 13:45 [来自河南省]

    0 举报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蒙蒙亮认为 于 2019-8-21 13:50 编辑

    想了想还是不太对现阶段等同的判断与新创性相比还是太模糊

    2019/08/21 13:45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
  • 第4楼
    规避设计更多的是市场用途   至于是否侵权还是由法官说了算

    2019/08/21 14:47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5楼
    审查员判断缺乏创造性是他个人的判断,当然不能作为未来是否侵权的依据。你的改进方案如果增加技术特征达到新颖性,那么你要实施的话还是侵犯他人专利权;如果改进方案是减少技术特征达到新颖性,我认为实施的话不会侵权。如果改进方案是替代技术特征达到新颖性,那就真的需要看具体情况了。

    2019/08/21 14:53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
  • 第6楼
    既然你要讨论侵权的问题,那肯定绕不开法院的判定,所以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诉讼的侵权判定和审查中的创造性评述肯定是存在区别的,由审查员的意见来推导出诉讼的侵权判定结果,肯定是不合理的。
    但如果忽略司法机关和审查机关之间的意见矛盾,直接从法理上来讲,你的这个推导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审查员认为你没有创造性,说明审查员认为你的规避设计与A专利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否则就是新颖性问题),但区别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或者是公知常识,在这里如果你说这一判断等同于说你因“等同替换”而侵权的话,就涉及到专利侵权上的“等同替换原则”究竟与审查中的哪一判定相对应。
    我个人认为,“等同替换原则”并不与审查中的任一判定严格对应,但如果硬要说,我觉得和“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更为对应,而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是适用于新颖性的判断的,所以这个情况下,如果审查员已经在判断你的专利的创造性了,说明你的规避设计是不会因为“等同替换”原则而侵权的(因为你的规避设计是有新颖性的)。
    但是仍然可能存在你的规避设计整体落入了A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侵权,但我觉得如果你都说了这是个规避设计,但还蠢到落入保护范围的话,我觉得就不要叫什么规避设计了.....

    但实际情况中,因为侵权判定原则和审查中的新创性判断在法理上也并没有严格的直接联系,所以上面的论证其实可以说是全盘错误的,而想要通过审查员的意见来预测未来诉讼中的风险,我个人觉得是比较痴心妄想的(笑)

    2019/08/21 16:31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