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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兴齐阿托品滴眼液专利请教,限定了诱因的用途专利对制药企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07.05 广东省查看:2713 评论:6

本帖最后由 思博小助手 于 2019-7-5 14:26 编辑

最近医药领域比较引人瞩目的事件就是沈阳兴齐制药用于预防/治疗近视的低浓度阿托品滴眼液获得CDE的临床试验许可。
无独有偶的是,兴齐于去年9月申请的CN201811119899.3号发明专利“防治NITM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医药用途”已拿到了审查员的授权通知书(优先审查)。
原申请文件的主权项要求保护了成分很简单的阿托品滴眼液,新颖性未获审查员认可。
最后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即“阿托品或其可药用盐或者含有阿托品或其可药用盐的组合物在制备治疗和/或预防NITM(近距工作诱导的短暂性近视)的药物中用途”,是一个用途权利要求,而且用途“看上去”很窄。
有文献称,当持续一段时间的视近工作后,远点会暂时性移近,这种现象被称为近距离工作诱发暂时性近视( near-work-induced transient myopiaNITM )。换言之,NITM 被定义为持续视近工作后诱发的类似近视性的远点改变。目前认为,NITM 所诱发的视网膜离焦现象及其随后的衰减变化,可能会激发一种代偿性的玻璃体腔增长,从而导致近视的形成。
也就是说,这篇专利保护了阿托品对因治疗近视的用途。对其他企业有什么影响呢。将来如果有仿制药上市,需要在说明书中标明“预防/治疗NITM以外诱因所致的近视吗”,感觉标明与否没什么影响唉。毕竟处方权在医师手里,而且阿托品用于预防/治疗近视和适应证已经是20189月之前就有大量报道的,适用现有技术抗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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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其他企业制备了一种药物,该药物含阿托品或其可药用盐或者含有阿托品或其可药用盐的组合物,并且在药品说明书中写明了适应症是治疗和/或预防NITM,那么应该是会侵权的吧,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在其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那么你可以无效这件专利;
    另外,如果你不表明是预防/治疗NITM,是否有证据证明含阿托品的药物可以预防/治疗NITM以外的近视?没有的话估计也很难说的过去

    2019/07/05 14:03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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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既然别的药品上并不能标注是预防/治疗NITM的,那么假设有一天,政府等宣布要在全国的中小学中大规模预防/治疗NITM后,而预防/治疗NITM必定需要该成分,那必定只能选择这家药了。
    这是我能想到的这个专利最大的作用了,其次就是宣传上能用特定关键词的优势了

    2019/07/05 14:22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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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19/07/05 14:2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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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luonbb 发表于 2019-7-5 14:03
    如果其他企业制备了一种药物,该药物含阿托品或其可药用盐或者含有阿托品或其可药用盐的组合物,并且在药品 ...

    好多临床试验里都没有明确指出病因,也没有限定NITM引起的近视

    2019/07/05 14:3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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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蒙蒙亮认为 发表于 2019-7-5 14:22
    既然别的药品上并不能标注是预防/治疗NITM的,那么假设有一天,政府等宣布要在全国的中小学中大规模预防/治 ...

    良好的愿景。静观其变

    2019/07/05 14:3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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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19/07/05 14: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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