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思博小助手 于 2019-7-5 14:26 编辑 最近医药领域比较引人瞩目的事件就是沈阳兴齐制药用于预防/治疗近视的低浓度阿托品滴眼液获得CDE的临床试验许可。
无独有偶的是,兴齐于去年9月申请的CN201811119899.3号发明专利“防治NITM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医药用途”已拿到了审查员的授权通知书(优先审查)。
原申请文件的主权项要求保护了成分很简单的阿托品滴眼液,新颖性未获审查员认可。
最后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即“阿托品或其可药用盐或者含有阿托品或其可药用盐的组合物在制备治疗和/或预防NITM(近距工作诱导的短暂性近视)的药物中用途”,是一个用途权利要求,而且用途“看上去”很窄。
有文献称,当持续一段时间的视近工作后,远点会暂时性移近,这种现象被称为近距离工作诱发暂时性近视( near-work-induced transient myopia,NITM )。换言之,NITM 被定义为持续视近工作后诱发的类似近视性的远点改变。目前认为,NITM 所诱发的视网膜离焦现象及其随后的衰减变化,可能会激发一种代偿性的玻璃体腔增长,从而导致近视的形成。
也就是说,这篇专利保护了阿托品对因治疗近视的用途。对其他企业有什么影响呢。将来如果有仿制药上市,需要在说明书中标明“预防/治疗NITM以外诱因所致的近视吗”,感觉标明与否没什么影响唉。毕竟处方权在医师手里,而且阿托品用于预防/治疗近视和适应证已经是2018年9月之前就有大量报道的,适用现有技术抗辩吧?
luonbb
另外,如果你不表明是预防/治疗NITM,是否有证据证明含阿托品的药物可以预防/治疗NITM以外的近视?没有的话估计也很难说的过去
2019/07/05 14:03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蒙蒙亮认为
这是我能想到的这个专利最大的作用了,其次就是宣传上能用特定关键词的优势了
2019/07/05 14:22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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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14:2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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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临床试验里都没有明确指出病因,也没有限定NITM引起的近视
2019/07/05 14:3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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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14:3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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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14: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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