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发布时间:2014.09.11 中国香港查看:5914 评论:4
指南 6.2.5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 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3)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4)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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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4)怎么理解?如果是分案申请,那么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如果原申请已经享有了优先权,那么也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这里的恢复权利是指恢复什么权利?
李工仲明
b是要求a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
c是以b为母案申请的分案申请,因为母案申请b要求了a的优先权,如果你的c申请没有再次要求a的优先权,那么c递交之后,sipo会再问一下你,c是否还要求a的优先权。你可以补充要求a的优先权,但就得办理优先权要求的恢复手续。当然你也可以不再要求a的优先权。
2014/09/11 13:39 [来自天津市]
收起回复 1 举报zhuanlidlzuo
2014/09/11 14:36 [来自山西省]
0 举报leannwang
多谢李工
2014/09/12 10:25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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