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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的分案申请

发布时间:2014.09.25 中国香港查看:2256 评论:2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际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分案申请。   在国际阶段,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附加费,导致国际申请某些部分未经国际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要求将所述部分作为审查基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发明单一性的判断正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国际申请中未经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部分视为撤回。 ===================================== 第二段怎么理解? “某些部分未经国际检索”是指两项或以上的申请中的某一项未被检索?既然未被检索“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发明单一性的判断”是怎么做出的?何为“正确的“?”单一性恢复费“是用来恢复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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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这里指的是不经检索就能判断出不具有单一性的情况。
         进入国家阶段后,经过检索,发现破坏发明或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而导致多项独权之间失去单一性的,审查员会发出相应的通知书。
    2、审查员认为国际阶段对单一性的判断没有问题,即“正确”。
    3、在国际阶段,由于未缴纳附加费,被认为不具有单一性的权利要求未进行检索,进入国家阶段后,申请人又想以未进行检索的那套权利要求作为审查基础的,需要缴纳单一性恢复费以恢复国际阶段放弃的部分。

    2014/09/25 23:1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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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浪淘沙 发表于 2014-9-25 23:17
    1、这里指的是不经检索就能判断出不具有单一性的情况。
         进入国家阶段后,经过检索,发现破坏发明或实 ...

    多谢

    2014/09/25 23:35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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