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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功能性限定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8.13 上海市查看:2323 评论:3

本帖最后由 monggol123 于 2014-8-13 08:46 编辑

请教各位大师,一般什么样的限定会被认为是功能性限定。
如防氧化层?加热装置?固定机构?
如果我现在有一个结构,定义成装载机构,就是功能性限定,定义成装载箱就是结构限定,如果定义成装载机构,是不是就要在实施例中举例出几个装载机构的实施例,不然会有问题吗?翘首企盼各位大师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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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功能性限定部分可以看看《专利审查操作规程-实审分册》(网上应该能找到)内的介绍,功能限定确实要注意公开充分与清楚的问题-个人浅见

    2014/08/13 09:5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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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机构可以理解为多个部件或装置配合,功能定义一般会在XX装置前面加入用于XX用途的语义描述,如用于生产a涂料的流水线

    2014/08/13 11:0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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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关于零部件、结构的名称,最好采用性质、作用等功能性限定来命名,而不要采用“长”、“宽”、“厚”、“高”等尺寸来限定。例如,可以命名“加固板”、“限位孔”、“定位传感器”等等。
    我觉得,一般来说,部件的命名在专利中不算功能性限定。所谓功能性限定应该是指用“用于XXX的a”、“a,可以XXX(达到什么效果)”之类的描述来表示技术特征。

    2014/08/13 15:3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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