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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公知常识举证问题

发布时间:2014.03.26 上海市查看:2630 评论:2

本帖最后由 monggol123 于 2014-3-26 11:05 编辑

       最近在研究现有技术抗辩问题,如果在现有技术抗辩中要用与公知常识结合时,公知常识如何举证,在审查指南中查到关于公知常识的举例为:惯用手段,教科书或者工具书(创造性的地方说的,不知道是否可以应用在现有技术抗辩中的公知常识),我想后两者教科书和工具书本身就是证据,那么关于惯用手段要如何举证呢,或者到底怎么界定公知常识的范围,有没有哪位接触过或者看见过相关的案子,可以分享一下?
    http://auto3111.blog.163.com/blo ... 428201091393338977/
      这篇文章中有提到审查或者无效过程中关于公知常识的举证包括“举证证明”和“充分说明 ”两种方式,我觉得总结的很好,但是也许就是可以用说明的方式造成了目前审查过程中的问题吧,不过话说回来,不知道在侵权诉讼的现有技术抗辩中是不是也是这两种方式,希望得到大家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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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求指教,为什么没有人回帖呢

    2014/03/26 11:5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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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IP中人 于 2014-3-26 16:19 编辑

    我们计算机、通信领域的话,很难很难举证。

    其实也是没有办法的事,很多惯用的技术手段真的很少出现在书面记载里面。举个例子说,比如网上聊天的时候,“头像一闪一闪”这类技术特征,不管谁看都是惯用的技术手段,但是检索起来能把人累疯(越是公知越难检索)。判断这种技术特征,还是靠人为了。新手审查员有时候判断不准,有几年审查经验的审查员判断八九不离十。

    2014/03/26 16: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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