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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引用多项从权相关

发布时间:2014.08.11 江苏省查看:11234 评论:40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3.3.2 中的一段原文: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即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被定义为:”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但并没有指明是直接或者间接引用,那么如果一个从权A本身从形式上看只是引用了前面的一项权利要求B,但这个被引用的权利要求B恰好又是一个多项从权,那A本身算是多项从权还是普通从权呢?

从一些试题解析来看,一般人都认为形式上的单项从权引用在前的多项从权是可以的,指南没有完全点明,但貌似还是不太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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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楼主发帖重复了。

    2014/08/11 15:4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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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规则的原意是,如果某个从权对于之前的从权多选一的引用了,那么这个从权,不能作为之后的某种从权的引用基础。这个之后的某种从权也是多选一的引用。
    楼主说的情况是间接的多引多。
    实务考试中,直接的多引多最好不要干。间接的多引多没有人管,当然,为了稳妥起见,不干也可以。

    2014/08/11 15:4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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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4-8-11 15:47
    规则的原意是,如果某个从权对于之前的从权多选一的引用了,那么这个从权,不能作为之后的某种从权的引用基 ...

    不止实务,专利法里也有相关内容。

    在专利法考试的范畴,应该理解为只要是“多项从权"就不能再作为”任何“引用的基础了吧?

    2014/08/11 15:5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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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4-8-13 16:43 编辑

    权1.
    权2,引用1。
    权3,引用1或2.
    权4,引用3.
    权5,引用4或1.
    ——————————————————————————
    楼主问的是像权5这样的情况吧,虽然名义上引用的4或1都不存在直接多选一的引用。但是实质上权4还是引用了多个权利要求。
    这就是典型的间接多引多。实务考试中,一般是不会干涉这个问题的。因为实务考试的答案中,就有间接多引多的。

    2014/08/11 15:5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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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32、[2009专利法第81题] 下列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对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
        B、从属权利要求必须写在所有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C、引用两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不能作为另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
        D、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提及的附加技术特征

    这道题的C项,直接考察引用多项从权的概念问题

    2014/08/11 15:5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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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kara 发表于 2014-8-11 15:52
    不止实务,专利法里也有相关内容。

    在专利法考试的范畴,应该理解为只要是“多项从权"就不能再作为” ...

    如果 是法律部分的考试中,多引多还是不允许出现的,无论是间接的多引多还是直接的多引多都是不允许的。
    ps:法律部分的考试中,涉及间接的多引多的问题吗?

    2014/08/11 15:5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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