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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样权利范围的权利要求。

发布时间:2014.07.30 重庆市查看:4597 评论:26

情形一 1、。。。。。。,A由金属制成。 2、如权1所述。。。。。所述金属为有色金属。 3 、如权1所述。。。。。所述金属为黑色金属。 情形二 1、。。。。。。,A由金属制成。 2、如权1所述。。。。。所述金属为有色金属或黑色金属。 有人说情形二的权2,与权1权利范围相同,因为金属就分有色金属或 黑色金属,权2实际与权1范围相同;然而为什么不能理解为情形二,是将情形一的权2、3合并的一种简要 的表述方式呢?。把情形2的权2理解为两条权利要求的合并,不是更合理嘛,如果情形二这样错了,情形一却正确,实在说服不了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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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是材料方面的,不知道金属是不是只包括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如果不是,那么情形2的权2是合理的,反之,若金属只包括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那么确实和权1无区别,从本质上说也是一句废话
    情形1的两个从权明确了一个具体的范围,不是择一的,他可以有具体的实施例支持,比如说明书里写了两个实施例,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的情况分别用于不同的作用,那这个选择是有意义的

    2014/07/30 12:1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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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或者这么比方,情形1如下:
    你们老板进了办公室:“大家注意了,我要选一个人出来干一件事”
    平行世界1,老板继续说话了:“我需要一位男同志”
    平行世界2,老板继续说话了:“我需要一位女同志”
    这样,老板的需求是清楚的
    情形2如下:
    你们老板进了办公室:“大家注意了,我要选一个人出来干一件事”
    老板继续说话了:“我需要这个人是男的或者女的”
    老板的需求不清楚,或者说第二句话无意义

    2014/07/30 12:2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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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没有其他的看法嘛?

    2014/07/30 13:58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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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同意thplayer的观点。

    2014/07/30 14:2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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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情形二:为什么不能说是包含了两种技术方案呢?
    在无效修改的时候,不是可以放弃或选择多个并列方案中的一种方案吗? 实务考题中有这种修改方法。

    2014/07/30 16:4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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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理论上写法二权2跟写法1权2、权3是一样的。但具体操作中,八成认为不一样。

    2014/07/30 18: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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